这不是危言耸听,在大街上聚众持械致人重伤重残的涉恶犯仅被判刑一年,也不是网络谣言,因为刑事错判的案号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验。本案的焦点是,天津高法无鉴定人签名及资质介绍的轻伤鉴定本依法无效,但却使受害人蒙冤长达22年。
2004年6月24日21时许,天津市宝坻区发生一起由双佳科技公司组织的聚众殴打讨薪人的恶性案件,张复生在劝架时头部不仅遭到该公司经理李爱民的殴打,后也又遭到该公司员工薛冰峰的持铁棍猛击。经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诊断,张复生下颌骨多处粉碎性骨折、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变形、脑外伤综合症。经七位国内顶尖级法医学专家庄洪胜、张继森、翟建安、胡志强、潘建章、李永志、寇慧珠等资深司法鉴定人检查鉴定,张复生构成重伤、六级残、八级残和两个十级残。《刑法》第234条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不知为何,天津高法却于2004年12月24日在未见到张复生本人的情况下,给其出具了一份(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没有鉴定人李宏捷和陈光明签名及资质介绍的轻伤鉴定书,且注明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显然不是最终结果。《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鉴定书应当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附鉴定人的相应资格说明”。
可见,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的鉴定依法无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该鉴定却成为了天津市宝坻区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和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裁判作为重罪轻判的定案依据,仅使涉恶犯获刑一年,主犯李爱民和组织者杨会杰则被以“另案处理”为名保护起来,且至今也未受到刑责和民责的追究。
然而后宝坻法院(2007)宝民重字第3号、(2010)宝民初字第438号、(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天津一中院(2010)一中民四终字第714号等多份民事裁判却又承认了张复生系重伤伤情,这岂不是全国罕见的同案不同判,到底谁对谁错?而这一切都根源于无签名和资质的天津高法(2004)高医鉴字第604号轻伤鉴定书。
针对本案,《北京时间》等多家网站予以过报道,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也曾发表过《受害人为什么不服判决》和《刑事受害人的赔偿之痛》两个整版的咨询报道。后张复生向天津高法的这份违法鉴定提起了22年的控告,但得到的却是宝坻法院认为没有鉴定人签名和资质介绍并无不当的枉法答复。这岂不是与法律严重相悖,执法人员竟如此枉法,难怪有那么多的冤假错案,有那么多的人赴京上访。
对此,我曾于2026年4月17日,给天津高法院长李静寄去了一封信,要求对该院这份轻伤鉴定作出信息公开申请,但却不知为何未见答复。今再次给其去信,不仅要求对该院依法应无效的无签名鉴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同时也要求对其予以撤销。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