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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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通常会认为,主债权转让,违约金请求权属于从权利,会自动一并受让,无需单独列明。实践中却有大量债权受让人起诉违约金被全额驳回的情形。
那么,违约金请求权能否作为从权利自动随主债权一并由受让人取得?
最高院在《燕新某有限公司与云南中成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债权转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违约金请求权同主债权一起转让至受让人的,该违约金请求权不能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并由受让人取得。受让人以债权转让关系为依据向债务人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焦点为,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否得到支持。
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来源于《总承包合同》第十三章第三条的约定,即“按照上述支付约定到期未付,甲方对应付未付金额部分向乙方支付利息,逾期12个月内按8%年利率分月支付利息……”逾期付款违约金请求权系在乙公司存在逾期付款情况下,丁公司享有的合同权利,并非标的债权的法定孳息,亦非标的债权的从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基于施工合同和实际施工行为享有的法定权利。
《债权转让合同》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其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账面记载的对债务人云南中成输配气有限公司拥有的118,481,368.29元工程款项(大写壹亿壹仟捌佰肆拾捌万壹仟叁佰陆拾捌元贰角玖分)的债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结合甲公司、丁公司二审中的陈述,《债权转让协议》仅涉及丁公司基于《总承包合同》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包括丁公司在《总承包合同》项下其他权利义务的转让。
因此,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均无事实、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观点简析】
1. 本案核心裁判法理:从权利转让以明示约定为前提
商事债权转让属于处分行为,违约金属于独立利益从权利,具备财产专属属性。转让协议仅列明本金债权,可直接推定双方仅处分本金、保留违约金权益,默示排除从权利划转。
2. 三方主体权益边界划分
受让人:仅受让协议载明本金,无权主张违约金;原始债权人:未转让违约金,可另行单独起诉债务人索要逾期违约损失;债务人:仅需向受让人清偿本金,违约金债务保留对原债权人履行,双重债务互不叠加、不重复清偿。
周军律师提醒,拟定债权转让协议时,受让人应增设兜底条款:本次转让包含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律师费等全部从权利,补齐从权利转让约定;已签署转让合同、缺失约定的,应及时补签补充协议,避免违约金诉求被法院直接驳回。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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