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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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有经三方协商,将案涉工程未完工程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给第三方施工的情形。

那么,工程中途协商转让的,付款日期从交付期还是竣工期起算?

最高院在《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陕西华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三方协议约定将未完工程由发包人指定分包第三人的,属于发包人以将未完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的方式对案涉工程全面使用,工程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视为应付工程款之日,欠付工程款逾期利息同步自交付当日起算。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本案中,三方协议约定将案涉工程未完工程由华夏公司指定分包给惠三建公司施工,即华夏公司以将未完工程交由第三方施工的方式对案涉工程全面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将三方协议签订之日2016年4月22日认定为案涉工程全面交付使用之日,并将此日认定为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并无不当。华夏公司主张应以2017年11月22日后延一个月起算欠付工程款利息,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观点简析】

1. 三大法定付款时点

第一顺位:工程已实际交付使用,交付日=付款日、利息起算日(本案适用规则);

第二顺位: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提交完整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节点;

第三顺位:未交付、未结算,承包人起诉立案之日作为利息起算时间,三级规则不可随意调换适用。

2. 本案核心裁判法理:法定拟制付款时点,优先尊重工程实况

结合《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及本案裁判观点:工程款利息依附应付价款义务产生,合同缺失付款节点合意时,司法直接法定拟制付款时间。

发包人实际占有、收益工程,已然享受施工成果,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交付当日即负有对价付款义务,结算对账属于内部核算流程,不能对抗法定付款义务。

施工人中途退场,未完工工程协商交于第三方继续施工的,视同工程已交付,交付日视为工程款应付起点和欠付工程款利息起算点。

周军律师提醒,即使合同约定竣工付款,但施工人中途退场的,仍应以工程交付日为应付款起算节点。施工人在工程移交时应留存交接单、投入使用影像证据,锁定交付时间,并以交付日主张本息回款,应诉发包人结算抗辩时,可援引本案最高法判例抗辩,足额追回资金占用利息。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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