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诈骗犯罪手段不断翻新,电信网络诈骗、套路运、请托办事诈骗、ETC 逃费诈骗、封建迷信诈骗等新型、变体骗局层出不穷。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诈骗类裁判案例,统一了裁判尺度,也为普通民众辨别骗局、规避风险提供了清晰指引。结合最高法入库的 17 起诈骗罪典型案例,我从刑事律师视角,逐类拆解案件裁判理由与核心裁判要旨,厘清定罪边界、共犯认定、赃款处置、量刑规则等实务问题,内容均依据法院生效裁判整理,严谨客观。
一、电信网络相关诈骗:共犯认定、犯罪数额、引流行为定性
电信网络诈骗是当下高发犯罪,上下游分工明确、组织化特征显著,引流人员、集团成员的定罪与数额认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争议点。
1.电信诈骗 “引流人员” 的定罪区分(包某霞等诈骗案)裁判理由:被告人明知自身行为是为境外诈骗组织引流,仍为谋取非法利益主动参与,最终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依法构成诈骗罪共犯。 裁判要旨:单纯引流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断标准核心看两点:一是是否与上游诈骗团伙存在明确犯意联络;二是是否形成稳定协作分工。具备上述两点,直接以诈骗罪共犯定罪;无直接犯意联络、仅单纯提供网络引流服务的,认定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2.集团化网络交友诈骗数额与量刑(何某候等诈骗案)裁判理由:涉案公司以传销模式搭建严密诈骗组织,属于典型诈骗犯罪集团。集团成员分工协作实施网络交友诈骗,需根据成员身份、参与范围划分犯罪数额与刑罚轻重。 裁判要旨:诈骗犯罪集团中,首要分子按照集团全部诈骗罪行处罚;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诈骗活动认定犯罪数额。对于仅从事辅助工作、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成员,可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3.公证人员参与 “套路贷” 诈骗的共犯认定(王某等人诈骗案)裁判理由:法院结合公证人员的认知能力、从业经历、办理公证次数、获利情况、是否规避监管等综合因素,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仍协助办理公证,构成诈骗共犯。 裁判要旨:认定专业人员 “明知” 他人实施诈骗,不能仅凭口供,需结合职业特性、行为模式、获利金额、履职合规性等综合判断;明知对方实施诈骗仍提供专业协助的,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二、各类 “套路型” 诈骗:套路运、套路贷的整体认定
不法分子设计连环圈套,利用合同、入职、贷款等名义实施诈骗,法院对此类 “套路式” 犯罪坚持整体评价原则。
1.“套路运” 连环诈骗(廖某春等诈骗案)裁判理由:行为人注册空壳物流公司,以招聘司机、代偿车贷为诱饵,通过收取意向金、虚报车价、派发违规运输单制造单方违约、关停公司逃责等一系列环环相扣的手段骗取钱财,全部行为基于同一非法占有目的,属于完整诈骗套路,整体认定为诈骗罪。 裁判要旨:“套路运” 全流程行为不可分割,所有环节骗取的钱款全部计入诈骗犯罪数额,达到追诉标准的,整体以诈骗罪定罪,不拆分单独评价。
三、请托办事、ETC 逃费、封建迷信:传统及新型诈骗行为定性
生活中 “花钱托关系”“投机逃费”“迷信消灾” 等场景,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此类案件重点区分行为性质与赃款处置规则。
1.请托型诈骗赃款处置(黄某华诈骗案)裁判理由:被害人支付巨额款项的目的是用于行贿,该请托事项本身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涉案钱款不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不予返还。 裁判要旨:若被害人交付财物的目的是实施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即便遭遇诈骗,涉案赃款也不予发还被害人,依法追缴后上缴国库。
2.货车套用小型客车 ETC 逃费(杨某龙诈骗案)裁判理由:行为人将小型客车 ETC 安装在大型货车上,虚构车辆类型,致使高速收费系统产生错误认知,少收通行费,造成运营方财产损失,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通过篡改车辆 ETC 信息、虚构车型等欺骗手段逃缴高速通行费,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3.利用封建迷信诈骗、性侵(魏某亮诈骗案)裁判理由: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迷信心理,编造 “煞气缠身、花钱消灾” 等谎言骗取巨额钱财,同时以 “驱煞” 为由胁迫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分别构成诈骗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① 借封建迷信恐吓他人 “花钱消灾”,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② 利用迷信使妇女陷入错误认知、不敢反抗而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同时实施多种犯罪的,依法数罪并罚。
四、罪名区分:诈骗罪 VS 盗窃罪、保险诈骗罪
司法实践中,部分诈骗行为易与盗窃、保险诈骗混淆,核心区分标准为财物处分意愿、犯罪主体身份
1.蒙骗他人办理网贷并转移款项(周某良盗窃案)裁判理由:行为人欺骗老人配合办理网贷,但被害人并无主动处分财产的意愿,行为人趁被害人不知情,秘密转移贷款资金,并非基于被害人错误认识处分财物,不构成诈骗罪,应以盗窃罪定罪。 裁判要旨: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核心:被害人是否具有处分财物的主观意愿。通过欺骗获取工具、信息,在被害人不知情、无处分意愿时秘密转移财物的,认定为盗窃罪。
2.保险诈骗与普通诈骗的边界(尹某林诈骗案)裁判理由:保险诈骗罪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行为人并非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也未与保险相关人员共谋骗保,其私自制造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不构成保险诈骗罪,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裁判要旨:① 保险诈骗罪仅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类特殊主体;财产保险中不存在 “受益人” 主体;② 无保险诈骗特殊身份的人员,单独制造保险事故骗取理赔金,直接以诈骗罪定罪。
五、认罪认罚、立功、减刑、漏罪:诈骗案件量刑与刑罚执行规则
结合诈骗案件衍生的上诉、立功、减刑、漏罪、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法院明确了完整的裁判规则。
1.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张某杰诈骗案)裁判理由:被告人一审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据此予以从宽量刑;宣判后无新证据、新事实,单方面否认主要犯罪事实并上诉,检察机关抗诉后,二审法院撤销从宽处罚,加重刑罚。 裁判要旨:认罪认罚后无正当理由否认主要犯罪事实、提起上诉的,认罪认罚从宽的基础消失,二审法院可根据抗诉意见,取消从宽量刑,依法改判。
2.羁押期间救助同监室自杀人员(刘某骏诈骗案)裁判理由:被告人在看守所内发现同监人员自杀,及时报警并实施救助,成功挽救他人生命,属于对社会有突出表现,依法认定为立功,予以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羁押期间及时救助自杀人员、避免死亡结果发生的,构成立功;多人共同救助的,根据各人在救助中的作用大小,区分从宽处罚幅度。
3.未履行财产刑不予减刑(李某昊诈骗案)裁判理由:罪犯拒不缴纳罚金等财产性判项,却在监狱内借他人消费卡长期消费,证明其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不能认定为 “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 裁判要旨:诈骗等案件中,罪犯有能力履行罚金、退赔等财产性判项却拒不履行,还通过借名消费等方式规避监管的,不予减刑
4.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丁某义诈骗案)裁判理由:被告人服刑期间被发现还有诈骗漏罪,即便审理漏罪时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仍需按照 “先并后减” 原则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只要司法机关已立案侦查并确定犯罪嫌疑人,无论审理漏罪时原判刑罚是否执行完毕,均需数罪并罚。
5.假释与暂予监外执行刑期认定(张某诈骗假释案、黄某珺诈骗收监案)裁判要旨:① 诈骗罪犯假释实行实质化审理,重点评估悔改表现、再犯风险,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等特殊情况纳入重点审查范围;② 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从发现情形消失到法院作出收监决定的期间,正常计入服刑刑期
六、关联罪名区分:诈骗罪 VS 虚假广告罪(唐某杰等虚假广告案)
裁判理由: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助农为名虚构产地、刷流量控评,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主观上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优先认定为虚假广告罪;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直接目的,则认定为诈骗罪裁判要旨:区分二罪核心看主观目的:以宣传牟利为目的、商品具备基本使用价值的,定虚假广告罪;以非法占有货款为目的、虚构商品或完全误导骗取钱财的,定诈骗罪。
律师总结与风险提示
结合以上 17 起法院权威案例,结合实务经验作出两点总结与提醒:
1.法律边界提醒诈骗犯罪形式持续迭代,从传统接触式诈骗,演变为电信网络、套路运、ETC、封建迷信等多种形态。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核心抓住两点:一是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二是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同时要严格区分诈骗与盗窃、保险诈骗、虚假广告等关联罪名,不同罪名量刑差距较大。
2.维权与合规提醒第一,切勿参与电信诈骗引流、协助套路贷公证、转移赃款等上下游行为,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被认定为共犯追责;第二,不要轻信 “花钱托关系办事”“迷信消灾”“高薪入职零成本” 等话术,此类场景是诈骗高发区;第三,若遭遇诈骗,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等证据报警;若自身涉嫌诈骗犯罪,认罪认罚需审慎,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将丧失从宽待遇。
本文内容均整理自人民法院案例库生效裁判文书,仅为法律知识普法分享,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如遭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结合具体案情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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