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刘梦
【基本案情】
段女士与某文化传媒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段女士提供直播运营、流量扶持、资源对接等服务,段女士按照公司安排开展网络直播活动,公司按月向段女士结算直播收益。合同中同时约定,段女士需完全服从公司直播安排、人设设定及话术要求,若单方拒绝公司运营指令、擅自调整直播风格,构成严重违约,需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公司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损失。
合作期间,该传媒公司为快速博取流量、提升直播间人气,多次强制要求段女士打造暧昧人设,在直播过程中使用低俗擦边话术、做出暧昧肢体动作,诱导粉丝大额打赏。段女士认为该类直播要求违背公序良俗、不符合网络直播行业规范,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多次明确拒绝公司的违规运营指令,并始终坚守合规直播底线。
此后,双方就直播运营要求产生严重分歧,合作无法继续推进。该传媒公司以段女士拒不服从工作安排、单方违约终止合作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段女士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承担本案全部律师费、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结合双方提交的合同文本、聊天记录、直播回放、沟通录音等证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围绕涉低俗直播的经纪条款效力、主播是否构成违约、违约金是否应予支持三大核心争议焦点作出审理认定。
首先,关于案涉经纪协议相关条款的效力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民事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传媒公司要求主播通过打造暧昧人设、使用低俗话术、开展擦边直播的方式诱导粉丝打赏,该运营模式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扰乱网络直播行业正常经营秩序,损害网络生态环境。双方合同中强制主播服从违规直播安排、否则追究高额违约金的条款,属于以合同形式约定违法违规义务,对应的合同条款依法无效。
其次,关于双方违约责任的认定。案涉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核心原因,系传媒公司提出违法违规的不合理工作要求,而非段女士单方过错。段女士拒绝低俗擦边直播、坚守合规底线的行为,属于正当维权行为,不构成合同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由原告传媒公司自行承担。
【律师说法】
本案是当下网络直播行业极具代表性的纠纷案例,精准厘清了经纪公司运营权限边界、主播合规义务范围、违法合约的法律效力三大行业痛点,对规范直播行业经营、保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指引意义。
第一,违背公序良俗、违反行业规范的合同条款,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多传媒经纪公司利用主播签约时的弱势地位,在经纪合同中设置霸王条款,强制要求主播开展低俗、擦边、博眼球的违规直播活动,试图以高额违约金约束主播。但根据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任何民事合同均不能凌驾于法律和公序良俗之上,约定违法、违规、违背社会公德的合同内容,无论是否经过双方签字确认,均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主播有权拒绝一切违法违规的工作指令,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的合规直播义务,仅限于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公序良俗的工作内容。对于经纪公司提出的低俗营销、恶意炒作、虚假人设、诱导打赏等违规要求,主播享有法定拒绝权,坚守合规底线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支付任何违约金。
第三,倒逼直播行业规范经营,净化网络直播生态。本案判决明确传递司法态度:流量获取不能突破法律底线和道德红线,经纪公司不能通过不正当运营手段收割流量、牟利。各类直播经纪机构应当合法合规开展运营活动,通过优质内容、正规运营提升直播间热度,而非依靠低俗擦边、违规营销博取流量,违规经营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
同时律师提醒,网络主播签约时务必仔细审核合同条款,对于不合理、违规的霸王条款要及时提出异议、留存沟通证据;合作过程中遭遇强制低俗直播、不合理压榨等情形,要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直播回放、录音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公序良俗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4.《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
(四)虚构或者篡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五)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六)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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