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6年,某银行文登支行与何某、王某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何某、王某共同向银行贷款48.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贷款期限240个月,并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其中,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以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未偿还款项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其他费用。第十七条约定,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何某、王某在2020年8月、9月、2021年3月、8月及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存在数笔逾期,但每次逾期后均在一段时间内补清了所欠本息,逾期金额仅为数千元。至2022年9月22日,何某、王某已还清此前所有积欠的本金及利息,至法庭辩论终结时不存在逾期未偿还的本息。然而,银行仍于2022年9月28日起诉,要求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主张何某、王某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30余万元,并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王某确有合同约定的连续三个月及累计六次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形,银行依约享有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权利。但截至2022年9月22日,何某、王某已偿还所有逾期贷款本息,纠正了违约行为,银行接受了履行并未拒绝,亦未在起诉前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告知借款人,应视为其已接受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
同时,何某、王某的违约金额仅为数千元、数额不大,且均及时清偿,违约情节尚属轻微,银行并未遭受实际损失,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在此情况下要求借款人一次性偿还30余万元借款本息,将导致双方权益保护的严重失衡。银行在借款人已纠正违约行为后仍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不应由借款人承担。法院遂判决驳回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的性质:格式条款需经提示说明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是金融借款合同中常见的风险控制条款,该条款由银行单方预先拟定,借款人在缔约时无法协商修改,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直接导致借款人在尚未到期的债务上丧失期限利益,需一次性偿还全部剩余贷款,对借款人的资金安排和生存状态影响重大,属于与借款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银行在缔约时应当通过加粗、下划线等方式予以提示,并就其内容和法律后果作出说明。
本案虽未直接以银行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为由否定条款效力,但法院在审理中明确指出,借款人往往只关注借款金额、利率、每期还款金额等核心事项,对逾期到何种程度需承担何种后果并不一定明确,银行作为优势方应在订立合同时就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进行明确告知。
二、借款人轻微违约并已纠正的,银行不宜行使提前到期权利
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虽不以解除合同为前提,但会产生与解除合同实质相同的法律效果,也即使借款人在原定还款计划之外提前承担全部债务的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在审查银行是否有权行使该权利时,不能简单地依据合同约定一概而论,而应参照合同解除的相关法理,综合考量借款人违约的严重程度、违约是否已纠正、银行是否因此遭受损失、合同目的是否仍可实现等因素。
具体而言,如果借款人逾期还款的次数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但逾期金额较小、占贷款总额比例极低、逾期后均在短期内主动清偿,且在银行起诉前已全部纠正违约行为,则应认定违约情节轻微,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此时银行若仍坚持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会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
本案中,何某、王某的数次逾期金额仅为数千元,均在短期内清偿,至起诉前已无任何逾期欠款,充分表明了其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法院据此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体现了对借款人期限利益的保护和对金融消费者合理权益的考量。
三、银行在接受履行后不得再主张提前到期,催告义务应前置
银行在借款人每次逾期后均接受了清偿,未拒绝履行,也未在起诉前将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意思表示告知借款人,应视为其已放弃以该等逾期事实为由行使提前到期权利。
此外,法院在裁判中明确指出,对于出现逾期的借款人,银行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还款或办理延期,对于逾期严重且无还款能力或意愿的,再行通过司法程序解决。这样的做法不仅符合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应先行催告的精神,也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促进金融借贷关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律师寄语
金融借款合同中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条款,是银行控制信用风险的重要手段,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法院在审查该类条款的适用时,会综合考量借款人违约的严重程度、违约是否已纠正、银行是否因此遭受损失、借款人的履行意愿和能力等因素,避免银行因借款人轻微且已纠正的违约行为而行使提前到期权利,导致双方权益严重失衡。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在制定宣布提前到期条款时应当根据贷款金额、期限、逾期程度进行差异化设计,设置合理的宽限期或补救条款;在借款人出现逾期时,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提醒,并给予合理的补救期限;在借款人已纠正违约行为后,不宜再以此为由主张提前到期。
对于借款人而言,应尽量按时足额还款,如发生临时性资金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协商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在收到银行的催收通知后,应及时回应,避免因疏忽而面临贷款被提前宣告到期的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