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实真相,任何形式的伪造证据行为,都不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陈立新的全程录像陈述,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关键佐证,也让抗诉与再审判决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2015年11月,谢治国向李胜辉借款1850万元。李胜辉分700万元、600万元、550万元共三次向望建公司转款。谢治国向李胜辉出具一份1300万元的借据(谢治国未出具另外550万元借据),望建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收据中明确注明 “已收到全部借款”。其后,谢治国未按期还款,李胜辉就第一笔借款向法院起诉后,谢治国偿还了700万元。

证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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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陈立新系挂靠望建公司对外承揽业务的项目经理。

据李胜辉讲述,谢治国向李胜辉承诺,1850万元借款将在望建公司的项目回款中支付给李胜辉。

2016年12月28日,李胜辉按照谢治国的要求,向望建公司出具了一份手写材料,内容为 “此借款请望建集团在湖南大旺乳饮工程款中代扣,原件与复印件一致”,下方附有落款为陈立新的1150万元借条复印件,备注 “用于还北京银行贷款(望建集团)账户”。

然而,谢治国并未按照承诺向李胜辉偿还1150万元借款,李胜辉据此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望建公司偿还第二笔借款600万元。

但望建公司据李胜辉出具的手写代扣材料,主张600万元并非是谢治国的借款,而是陈立新向李胜辉的借款,李胜辉按陈立新指示支付至望建公司账户,用于偿还陈立新此前欠望建公司的款项。

庭审时李胜辉表示,自己和陈立新并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手写的 “此借款请望建集团在湖南大旺乳饮工程款中代扣,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并非是为陈立新还款,出具手写材料时并未看见该署名为陈立新的1150万元借条。

而作为该案第三人的陈立新在二审庭审时亦明确表示自己与李胜辉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该1150万元的借条并非系自己所写,更没有在该借条上签名。

该案一审阶段,长沙市望城区法院采信了望建公司的抗辩意见,认定案涉600万元借款事实真伪不明,驳回李胜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阶段,长沙市中院则采信了李胜辉的主张,认为李胜辉提交的借据与转账凭证已达到 “高度可能性” 的证明标准,足以证明 600 万元系谢治国借据项下的借款,望建公司的抗辩证据不足以推翻该事实,遂改判谢治国偿还李胜辉6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望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后,望建公司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院第一次再审(未抗诉阶段)经审查认为:原审对李胜辉2016年12月28日手写材料与陈立新借条复印件的形成先后、关联性认定不清;对60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向、用途及是否构成谢治国借款的事实,未能达到 “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

且望建公司与陈立新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的证据链不完整,核心事实仍存疑。据此,湖南高院作出再审裁定,撤销长沙中院二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望城区法院重审,明确要求重点查清 “陈立新借款真实性” 及 “600 万元归属” 两大关键事实。

发回重审后,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仍以 “事实真伪不明” 为由,再次驳回李胜辉全部诉请。李胜辉上诉后,长沙市中院经审委会讨论,裁定撤销了长沙市望城区法院的重审判决。

谢治国不服,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2024年5月10日,湖南省高院(2024)湘民申327号裁定书驳回了谢治国的再审申请。

谢治国又不服,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起申诉。谢治国及望建公司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以第三人陈立新名义签署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条、收条及银行转帐记录,以此证明600万元是李胜辉替陈立新偿还的借款。而陈立新的该系列借款证据,谢治国和望建公司均未在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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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建公司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底就向湖南省高院提出抗诉,其核心理由是:望建公司提交了与署名为陈立新2014年签订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现金借支单、收款收据、银行流水等材料,认为该组证据能够证明:陈立新与望建公司存在真实借款关系,案涉 600万元系陈立新向李胜辉借款、用于偿还其对望建公司的欠款,并非谢治国借款。

2026年5月,湖南省高院对抗诉案作出(2026)湘民再134 号判决,认为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转账凭证等,已使600万元系陈立新借款的事实达到 “真伪不明” 状态;李胜辉未能进一步举证证明该600万元属谢治国1300万元借据项下借款,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最终判决:撤销长沙中院二审判决,维持望城区法院重审一审判决,驳回李胜辉全部诉讼请求。

自此,该案历经一审重审、二审、高院首次再审、检察抗诉、抗诉再审五道司法程序,结果多次反转。谢治国及望建公司在抗诉阶段提交的与署名为陈立新2014年签订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现金借支单、收款收据、银行流水成为了改判的关键证据。

2026年5月,湖南省高院(2026)湘民再134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案件第三人陈立新却向《陈勇评论》举报:望建公司、谢治国向一审法院提交的1150万元借条、抗诉阶段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的1200万元全套借款证据涉嫌伪造。

陈立新接受《陈勇评论》采访,全程录像完整披露其对案件关键证据的质证意见。陈立新强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阶段和湖南省高院第二次再审阶段,并未接到过要求其到庭接受质证的通知。

陈立新的质证彻底推翻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湖南省高院第二次再审判决的核心事实基础,也让这起历经五轮司法程序的民间借贷纠纷,陷入更深的证据造假争议漩涡。

陈立新接受采访的录像完整记录了其对案件关键证据的逐一质证,内容与此前二审庭审陈述完全一致,形成了闭环言词证据链,核心否认事项如下:

(一)1150万元借条:从未出具,与己无关

对于谢治国、望建公司主张的、附于李胜辉代扣材料下方的1150万元借条复印件,陈立新全盘否认:“我没有写过这样的东西,也从来没有向李胜辉借过钱。” 他强调,自己若向他人借款,必然会在借条中明确注明资金用途、收款账户,绝不会出具备注模糊、无明确去向的借条,且从未委托李胜辉向望建公司支付任何代偿款项。

陈立新同时明确表示,自己与李胜辉之间仅为本地熟人,无任何业务往来、资金借贷关系,不可能发生1150万元的大额借款,望建公司主张的“李胜辉代陈立新偿还望建公司欠款”完全不成立。

在二审质证时,陈立新当庭要求望建公司提供该借条的原件,但望建公司始终未出具。

该证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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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200万元借款合同:签名系套印,从未签署

针对望建公司提交的2014年11月21日《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借款合同》,陈立新明确表示:“这个不是我签的字,名字是我的,但不是我的字迹,肯定是复印上去或者套印的。” 他指出,合同中乙方签字栏、日期栏、银行账号栏的字迹均非本人书写,部分签名疑似从其他文件中套印而来,且自己从未签署过此类制式借款合同。

结合建筑行业项目经理与总包公司的资金往来惯例,陈立新补充说明:“我们和望建公司的资金周转,从来都是标注往来款,不会签这种正式借款合同,更不会写现金借支单。” 该陈述与望建公司提交的制式借款合同、借支单形式形成鲜明反差,进一步印证了证据的反常性。

该证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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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金借支单、收款收据:签名伪造,并非本人出具

对望建公司提交的现金借支单、1200万元收款收据,陈立新逐一质证:“这些签名都不是我的,没有骨架,不是我的字迹。” 他指出,借支单上的收款人签字、收款收据上的手写字迹均与本人书写习惯不符,部分单据仅账号为本人所有,其余关键内容均非本人填写。

陈立新进一步说明,自己此前与望建公司的临时资金周转,均会出具简单借条,注明用途、金额,款项归还后借条即当场撕毁,从未出具过此类格式规范、长期留存的现金借支单,该类单据不符合双方的交易惯例。

该证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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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200万元银行流水:系贷款分配款,与借款无关

针对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万元银行转账回单,陈立新披露了该笔资金的真实来源:“这笔钱是望建公司以自身名义向北京银行贷款,我用厂房提供抵押担保后分配的款项,和所谓的借款没有任何关系。”

他表示,望建公司以其名义贷款后,仅向自己分配了1200万元,其余款项由望建公司自行使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也从未就该笔款项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支单,该笔资金与李胜辉出借的案涉款项无任何关联。

该证据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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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勇评论》认为,陈立新的全程录像陈述,与望建公司提交的抗诉新证据形成直接对立,不仅印证了此前的庭审陈述,更直击案件的三大核心疑点,让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与湖南省高院的再审判决认定基础彻底动摇。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书证的真实性是其具备证明效力的前提,若当事人对书证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提供了相反证据或合理怀疑,法院应当启动笔迹鉴定程序核查真伪。

该案中,望建公司提交的核心证据涉嫌套印伪造,陈立新的录像陈述已形成合理怀疑,抗诉及再审阶段未对该问题进行专门核查,径行采信该组证据,属于证据审查的重大疏漏。

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借支单等证据,形成于2014年11 月,早于案涉借贷发生时间,却在一审、二审、湖南高院首次再审阶段均未提交,直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环节才突然出现,属于典型的逾期举证。

结合陈立新的陈述,该组抗诉和改判的证据涉嫌伪造,望建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数年提交,明显存在 “证据突袭” 意图,目的是利用抗诉程序推翻此前的二审判决。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民事诉讼证据及时提交原则,也涉嫌严重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核心依据正是望建公司提交的该组新证据,认为该组证据足以证明案涉600万元系陈立新向李胜辉的借款,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湖南高院再审判决则直接采纳了抗诉意见,驳回了李胜辉的全部诉讼请求。

而陈立新的全程录像陈述,已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提出了根本性否定,若其陈述属实,望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及湖南省高院再审判决的核心事实依据便不复存在,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因此失去了合法基础。

结合陈立新的全程录像陈述及该案暴露出的证据造假嫌疑,为还原案件事实、维护司法公正,《陈勇评论》特提出以下呼吁:

对望建公司提交的1200万元借款合同、现金借支单、收款收据等证据中的 “陈立新” 签名及关键手写字迹,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院应当依法组织司法鉴定,确认是否为陈立新本人书写,是否存在套印、伪造痕迹;

全面梳理望建公司与陈立新、李胜辉三方2014年至2015年的全部银行流水,查清1200万元贷款的发放、分配、使用情况,以及案涉600万元转账的真实流向与用途,确认款项是否存在关联;

对望建公司无正当理由拖延至抗诉阶段提交核心证据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该组证据的法律效力,依法规制逾期举证、证据突袭的行为;

若经核查确认望建公司提交的证据系伪造,要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追究其妨碍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维护司法权威。该案第三人陈立新表示,望建公司涉嫌伪造自己的签名等个人信息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据已经涉嫌构成犯罪行为,自己将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司法裁判的生命在于事实真相,任何形式的伪造证据行为,都不应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的障碍。陈立新的全程录像陈述,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关键佐证,也让抗诉与再审判决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高院唯有启动专项核查程序,以鉴定结论、资金流水还原证据真相,才能真正厘清是非,作出经得起检验的公正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