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文/王海
清代档案记载:康熙四十七年驻地方绿营军因处置怀柔地区盗匪事件不力,武官失职,兵部在议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时,驻古北口提督认为各地驻防官军在协防时必须共同负责,一旦失事,协防武官亦应担责。经兵部讨论上奏,皇帝旨批允行。此规定即此就成了“定案”法规。
[兵部議提督管古北口總兵馬進良疏嗣後長峪城白羊城橫嶺城三處把總輪流貼防懷柔地方失事均照兼轄官例議處 奉旨依議]
一、古北口提督马进良关于怀柔失事武官处分意见获旨批为判例
近日,兵部会议审议直隶省驻古北口提督马进良奏报长城沿线各关口防守意见后,对各口驻防把总责任等重新规定如下:
“此后,长峪城、白羊城、横岭城三处驻防把总,实行轮流协防怀柔地区。如果怀柔地区发生治安匪盗等案件,有预防处置不力者,凡涉及轮值贴防的武官,全部按照兼辖官相关条款进行追究处罚。”本规定经皇帝批准,正式生效施行。
1.“提督管古北口总兵”,即绿营军统帅,从一品。属于边防专属武将,驻古北口,统辖密云、怀柔、昌平一带防务。主要任务包括各个关口防守、防匪缉盗、巡查等。
清初,清政权实行圈地、易服、缉捕逃人、限制内地人出关等高压统治,社会矛盾非常激烈。为稳定局势,不得不在前明军事防御基础上继续加强各塞口稽查防御。
顺治初,昌平镇设营五营,隶属宣化。顺治八年,昌平东至怀柔防务由副总兵改参将督理。设守备、千总、把总。康熙中再改由驻古北口提督统辖。军力包括汤泉营、黄花、居庸、镇边三路各口,以及怀柔、巩华城六营。
清代初期的黄花路,仍沿明制设参将。顺治六年降级为都司,其下有一个千总和守备。再后,又增一个把总专防驼岭关前后的渤海所、慕田峪、黄花镇地区直至清末。期间兵力数量虽有一些变化,但编制一直保留到清末。
2.“兼辖官例”。法律条文以外的补充“法规”。主要针对临时管理、协防官员制定的管理规定。
3.“贴防”,不是本地主要驻防军,而是由相邻地驻军轮换执行协助防务,以补本防兵力不足。
4.康熙后期,统辖直隶古北口防务的直隶提督马进良,字栋宇,西宁人。
二、广东巡抚范时崇上报重犯脱逃事,户部审理定案,获旨批为判例
这份档案依然是因“案例”而形成的,可在今后“照例”适用的法律文书。只不过是吏部而非兵部讨论上奏的决定。
此公文属于军政刑事处置类,是吏部于康熙四十七年,对广东巡抚范时崇上报重犯脱逃一事审议后作出的处理决定,经康熙帝朱批同意,作为今后类似事件处理参考依据。
核定案件如下:罪犯曾长赶,是参与抢劫林月友等人财物的重罪案犯,已被判斩绞之罪。可该犯在惠州府归善县境内递解途中,挣脱枷锁成功逃亡。
康熙四十七三月,吏部会议审议广东巡抚范时崇所奏刑狱案件后,议定如下:因抢劫林月友等人财物,被判斩绞的罪犯曾长赶,在惠州归善县境内解送途中,挣脱枷锁戒具脱逃。
按相关法律规定,凡被判处斩、绞的重犯,刑狱部门必须严加戒束,为其戴上肘锁等戒具,增派衙役看管、押解。如果罪犯在押解中途逃脱,必须按照越狱法条进行追责。
越狱条例规定:如发生罪犯越狱,直接管理监狱的各级负责人以及看管人员,一律革职。革职期间必须戴罪补救,限期一年抓捕逃犯。
其中如是临时代理管狱的官员,也按正式任职官员一样进行追究处罚。但是,如果管狱官员因公被派遣离开岗位,且不是擅离职守者,经核查属实可免于处罚,但仍须在一年内期限内全力缉拿逃犯归案。
根据以上定例,将暂时代理归善县事务的惠来县典史、北山驿的驿丞赵光前、惠州府通判张允震,全部革职。并令其在一年内抓捕逃犯。
根据巡抚范时崇调查核实,案发时惠来知县查曾荣,正奉命外出处理盐务事宜,属于因公离县。按照条例规定,免于处分,但仍须在一年限定期限之内缉拿逃犯。
吏部以上决定,已于康熙四十七年三月奉旨施行并确定为今后的定例。
1.“肘锁”,清代法定用于重犯押解途中的戒具。大概是套在手至肘部的铁锁,以防止囚犯反抗逃跑。但本案逃犯曾长赶之所以会成功脱逃,很可能是在驿站息宿时,解差违规将“肘锁”松解所致。因为在被处罚官员中涉及到了“北山驿”的驿丞赵光前。
2.“署事官”,暂时代理某职的官员。
3.“戴罪勒限”,清朝对失职获罪官员的一种处罚方式。革去职级,但不立刻离任,保留原职身份和权力。在限定期限内,弥补过失。如果到期办结了应办事项,可视情免罪。如果到期后仍然没有完成,要严加责罚。
4.“广东巡抚范”,即范时崇。前闽浙总督范承谟之子,大学士范文程之嫡孙。
以上两个清康熙年间的政务文书,不同于普通奏折,具有行政法判例性质。经部议通过后,再经皇帝旨批同意,可以“奉旨依议”,形成定例而生效,并通行全国。这种“部议奉旨成案”的定例是《清律》的重要补充。
另外,作为历史档案,第一个文书中的内容,涉及到了前明蓟辽长城防线被清政府接管后,依然设防的情况。是了解京北长城沿线村镇从明代的关城、堡寨、屯地到清代绿营兵驻防,旗军官地的参考资料。
2026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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