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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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实务中有时候会遇到,质押附件文件公章造假、印章伪造的情形。
那么,质押合同附件印章为伪造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还成立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某证券投资有限公司诉某开发总公司、某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应收账款质押主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作为合同附件的应收账款确认函、回执文件印章伪造,仅属于附件材料瑕疵、单项证据造假,不影响质押主合同本身成立与效力;民事合同纠纷继续审理,仅将伪造印章线索移送侦查机关,出质人仍需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
在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他自然人的行为虽涉及犯罪,但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效力、责任等不产生实质影响的相关事实为关联事实。
本案中,涉嫌伪造海安管委会印章的行为仅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附件《应收账款确认函》《应收账款追加确认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的真实性产生影响,虽与案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有关联,但其本身不是借贷行为,涉嫌伪造公章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应当对本案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继续审理,而仅就涉嫌伪造海安管委会印章的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
根据案涉《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第8条保证条款的约定:“因下列原因致使质权未设立或无效的,出质人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出质人未按第1.4条、第6.5条第(1)款的约定提供和/或追加提供足额的质押物,以及未按照第4.1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和/或追加提供足额的质押物,以及未按照第4.1条约定协助办理质押登记和/或追加质押登记手续;(2)出质人在第五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出质人方面的其他原因。”某海安公司存在对案涉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应收账款确认函》《应收账款追加确认函》《应收账款质押通知函》上涉嫌伪造印章的问题并不对某证券公司民事权益的实现产生必然影响。
本案确立质押合同核心裁判规则:
依据本案借款质押纠纷终审裁判观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缔约双方真实签字盖章、达成担保合意作为成立标准;合同附件应收账款确认函第三方印章伪造,仅属于辅助材料证据瑕疵、涉嫌刑事违法,不影响应收账款质押主合同依法成立生效;法院民事纠纷继续审理,仅移送刑事线索,出质人依旧需要按照合法有效的质押合同承担对应担保责任。附件瑕疵不废主合同,印章造假不免担保责。
周军律师提醒,债权人核验质押材料时,分开核查主合同签章、附件第三方债权文件;对公应收账款函件线下核验公章、现场面签,杜绝虚假附件;合同中明确约定:附件瑕疵不影响主质押合同效力;遭遇担保人印章造假抗辩,直接援引本案判例应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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