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化进程的滚滚洪流中,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关乎千家万户的核心利益。然而,实践中“安置房已住多年,产权证却遥遥无期”的困境屡见不鲜。甚至不乏一些产权单位或拆迁方打着“未签正式购房合同”的名义推诿塘塞。那么遇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以我们代理的一起案件为例,浅析一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1案件回溯:从白纸黑字的协议到悬而未决的产权

我们的当事人老张(化名),原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拥有合法宅院。2010年,因“旧宫镇庑殿—南场旧村改造项目”,其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同年7月,老张与拆迁人北京市大兴区旧宫镇人民政府(下称“旧宫镇政府”)先后签订了《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

这两份协议内容明确具体:不仅详细核算了数百万元的拆迁补偿总额,更以清单形式明确了用于产权调换的9套安置房的具体楼号、室号、建筑面积及每套房屋的购房款。协议明确约定,购房总价款直接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旧宫镇政府应在扣款后支付剩余款项。协议签订后,旧宫镇政府依约支付了扣除房款后的剩余补偿款,并将其中一套案涉房屋实际交付给老张使用。

然而,这么多年过去了,当老张要求旧宫镇政府及拆迁实施主体北京兴联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兴联安公司”)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时,却遭到了拒绝。对方的理由看似“程序正当”:双方之间没有签订单独的、正式的《购房合同》,因此不具备办理产权过户的条件。一套早已付款、入住多年的房屋,竟因所谓“形式要件”的缺失而无法确权,老张的合法权益面临严重侵害。

02抽丝剥茧:核心争议与对方抗辩的实质

本案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在未单独签订《购房合同》的情况下,此前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能否构成要求对方履行协助办证义务的合同依据?

庭审中,旧宫镇政府及兴联安公司的主要抗辩意见可归纳为两点:其一,主张因缺乏独立的购房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其二,试图以所谓“超出政策补偿面积”、“无法通过审计”等后续单方提出的理由,否定此前已达成的协议安排。

作为原告代理人,我们深知,本案的胜负关键在于能否穿透形式,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我们的核心论证围绕以下层次展开:

第一,协议本身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固化。

案涉两份协议均加盖了旧宫镇政府的公章,并有老张的签字,对补偿金额、安置房信息、价款抵扣、款项支付等核心要素约定得清晰无疑,完全符合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任何一方事后再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反悔,均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背。

第二,协议已得到全面实际履行,事实胜于雄辩。

法律不仅看当事人怎么说,更看怎么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旧宫镇政府已准确无误地将扣除9套安置房总价款后的剩余补偿款支付给了老张。这笔款项的支付,是以协议中明确的房款抵扣约定为前提的,这本身就构成了对“以房换补偿”这一合同核心内容的履行。同时,案涉房屋的交付使用,进一步坐实了双方依据协议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的事实。旧宫镇政府收取购房款(通过抵扣方式)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对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其再以“未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后续的协助办证义务,于法无据。

第三,协助办理物权登记是合同应有之义与法定义务。

本案的法律关系本质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其核心是以产权调换(安置房)作为对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方式之一。本案中,使被拆迁人最终取得安置房的所有权,是拆迁补偿合同的根本目的。因此,在合同已生效且主要义务已履行的情况下,出卖人(拆迁人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负有协助买受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附随义务。此义务是合同目的得以最终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诚信原则所产生的通知、协助等义务的具体体现。

03一锤定音:法院裁判彰显实质公平与契约精神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完全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法院在生效判决中作出了鞭辟入里的认定:

1.合同关系成立且有效:法院明确指出,两份协议“就拆迁补偿款的各项费用、周转费、安置房的具体楼号及房屋价款、在拆迁补偿中直接抵扣房屋价款等作出明确约定”,且旧宫镇政府已实际履行支付款项、交付房屋的义务,故双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

2.协议内容具备购房合同实质:针对“无单独购房合同”的抗辩,法院认为,“补充协议已就安置房的具体楼号、建筑面积、房屋价款、产权过户时的税费负担等作出了明确约定,包含了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一认定至关重要,它戳破了对方以形式欠缺掩盖违约实质的托词。

3.协助办证是履行义务的组成部分:法院进一步指出,“产权过户属于购买房屋的应有之意”。既然合同有效、房款已结、房屋已交,那么办理产权登记至被拆迁人名下,就是合同义务履行的最后一个环节,拆迁人及实施单位责无旁贷。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判令旧宫镇政府与兴联安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老张将案涉房屋登记至其名下。这份判决,不仅是一纸胜诉文书,更是对“重实质、轻形式”裁判理念的践行,是对被拆迁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坚决捍卫。

04办案启示:细节与专业

本案的胜诉,为面临类似困境的被拆迁人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参考:

1.协议至关重要,细节决定成败: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是保障您权益的基石。务必确保协议中关于安置房的位置、面积、房号、价款、交付及产权办理等条款清晰、明确、无歧义。一份内容完备的协议,本身就是最有力的武器。

2.“实际履行”是戳破谎言的有力证据:政府或开发商已支付抵扣房款后的补偿余款、已交付房屋让您入住,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实际履行”,足以证明双方就房屋买卖的核心事宜已达成合意并付诸行动,可以有力地对抗其事后关于“合同未成立”的狡辩。

3.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破除“程序”陷阱:当对方以“缺少某个表单”、“未走某个内部流程”等程序性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办证等核心义务时,切勿被其迷惑。法律保护的是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司法诉讼是定分止争、维护公平的最后途径,也是最具强制力的途径。

4.专业律师的介入是关键助力:拆迁安置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地方政策,专业律师能够精准识别案件核心法律争点,有效组织证据,构建严密的法律论证逻辑,从而在诉讼中尽可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拆迁安置,安的是家,置的是业。确保这份“家业”权属清晰,是每一位被拆迁人应当坚守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