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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谢喜卓)6月16日,“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二审庭审结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此前报道,2024年6月9日13时许,在成都市郫都区的一个居民小区内,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携带刀具,来至27岁女子王某某家门口,无故敲门滋扰。小区保安赶来处理过程中,王某某打开房门质问梁某某。随后,梁某某使用刀具对王某某面部、胸部等部位切划、捅刺十刀。
王某某经120抢救无效死亡,梁某某经公安民警同意后随父母自行驾车就医。2024年6月9日,梁某某当日的违法行为被相关部门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故滋扰他人并持刀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5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对被告人梁某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被害人王某某的母亲申请抗诉被驳回,被告人梁某某提起上诉。
2026年6月16日晚,据新华社消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某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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