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州的刑事司法体系宽松到什么程度?一名涉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者在被定罪后,竟还能获得保释,司法系统似乎没有顾及后果,也没有认真对待其对公共安全构成的威胁。
美国联邦调查局最终在亚利桑那州找到了卡尔·卡科尼。当时,他已经潜逃近10个月。卡科尼因伤害一名11岁女孩,被判6项“对14岁以下儿童实施不当行为”罪名成立。他最高可能面临18年监禁,但最终却出现在距离加州埃尔多拉多县定罪地点600多英里的斯科茨代尔,并在那里被捕。
事情为何会发展到这一步?原因在于,卡科尼被定罪后,法官迈克尔·麦克劳克林拒绝了检方在宣判前将其收押的请求。相反,他要求卡科尼佩戴电子监控设备,并批准其保释。卡科尼的量刑日期被安排在定罪5周多之后。这意味着,加州方面让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儿童罪犯自由活动了5周。结果并不令人意外:就在量刑听证会前一周,卡科尼关闭了监控设备,留下了一封伪造的遗书,随后逃离该州。
这算是什么样的司法体系?按照加州法律,法官为何可以在量刑前5周,让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罪犯继续留在社会上?依据什么逻辑,这样的人会被认定既不存在潜逃风险,也不会威胁公共安全,因此只需没收护照、佩戴一个很容易被破坏的监控设备,就可以获释?
卡科尼当时52岁,最高可能被判18年监禁。麦克劳克林难道真的认为,这样一个人没有任何逃避司法追究的动机吗?麦克劳克林已经相当清楚地表明,其并不适合担任法官。他的判断存在严重问题,不应再接触刑事司法体系的任何环节。但问题还在于,加州为何会允许像麦克劳克林这样的法官拥有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
在这样的案件中,为什么“让一名已被定罪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者立即获释”本身会成为一个可供选择的司法决定?这本身就是加州民主党人的政策选择。他们明知该州充斥着对犯罪态度宽纵、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仍允许这些法官释放像卡科尼这样威胁公共安全的人。
要解决对犯罪宽纵的法官危及社区安全的问题,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剥夺他们在量刑和监管释放方面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就卡科尼一案而言,很明显,法官根本没有理由拥有如此宽泛的权限,以至于可以在定罪后立即将其释放。这样的情况居然可能发生,进一步说明加州民主党人并不关心如何保护社区免受危险罪犯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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