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不少人以为“有借条+房产抵押”就万事大吉,但现实是,打官司有“保质期”,过期后法律不保护胜诉权。
今天这起案例,就是典型的“躺在权利上睡觉”导致维权失败的教训,值得所有人警惕。
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李某将名下自有房屋为该笔借款办理抵押登记,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6年6月。2021年4月(借款到期后近5年),杨某催要,李某同意还款。4年后,2025年9月,杨某再次上门催款,李某直接否认借款事实。
杨某遂诉至华龙区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李某抗辩: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杨某丧失胜诉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的债权是否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借款于2016年6月到期,时效本应于2019年6月届满。杨某在这三年内未催收、未起诉。
2021年4月杨某催款时,时效早已届满。此时李某同意还款,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李某作出了新的还款承诺,时效重新计算三年,至2024年4月届满。但杨某在此新时效期内仍未采取任何有效行动,直至2025年9月才二次催收,此时新时效也已过期。
九年内,杨某两次均未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李某主张权利,致使丧失胜诉权,李某的抗辩于法有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本案的教训,本质是债权人忽视了诉讼时效的法律红线,以为有抵押就能高枕无忧,实则因催款不及时、不留痕,最终导致债权过期作废。
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抵押担保,请务必牢记:三年时效需及时主张,催款务必留下有效凭证,切莫因疏忽让合法债权过期作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期数丨2684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吕 茵、单欢阳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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