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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在盛某集团工作了八年多的周先生正式退休。然而,一场始于2023年10月的调岗降薪风波,至今仍未画上句号。从劳动仲裁到一审、二审,他的诉求接连被驳回。在向上级相关部门递交申诉材料之后,他于2026年4月又将材料邮寄至省高院立案庭,但材料于6月10日被退回,暂未收到关于退回原因的解释。这位年过六旬的退休保安仍在坚持维权。

事件经过:从保安队长到普通保安,月薪8500元降至4300元

周先生称,他于2017年3月8日入职盛某集团,从事安保工作,后升任保安队长,月固定工资8500元。2023年10月21日,公司发出内部调令,将其调至普通安保值班员岗位,月薪降至4300元,降幅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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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交给仲裁委的调岗令(左) 当事人手中的调岗令(右) 当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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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公司称调岗因周先生"擅离职守失联3天",且经协商一致。周先生则称,自己系因配合执法机关调查而离岗,未受任何处罚,不应被调岗。周先生称,公司那份调岗令上‘本人自愿接受’的签名并非他本人所签。他出具的另一份调岗令副本上没有自己的签名,这与公司提交的版本存在明显差异。在仲裁及一审中,他都明确否认了签名的真实性,而公司始终未能提供签名时的见证人、签署场景等相关佐证。

维权之路:仲裁、一审、二审均未获支持

2024年10月,吴江区相关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双方自2017年6月起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周先生其他请求。仲裁委采信了公司提交的带有签名的调岗令,认定调岗系协商一致。

周先生不服,诉至吴江区相关法院。2025年3月,一审法院确认双方自2017年3月8日起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其他全部诉求。法院认为:周先生未申请笔迹鉴定,且到新岗位报到并工作至今,已发生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加班费、罚款等新增诉求未经仲裁前置,不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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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周先生上诉至苏州市相关法院。2025年7月,二审维持原判。二审认为:周先生已在内部调令上签字确认,且实际履行变更后合同近两年,二审中提出的笔迹鉴定申请"无必要性";加班费、罚款等仍以未经仲裁前置为由不予理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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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 当事人提供)

案件四大焦点问题

纵观本案,周先生认为以下四个问题值得关注:

质疑一:调岗令签名真伪未予核查,核心证据存疑

周先生自仲裁起始终否认调岗令签名为本人所签,二审中正式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但一审以"未申请鉴定"为由,二审以"鉴定无必要性"为由,均未启动鉴定,直接采信争议签名定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须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签名真伪这一核心事实未查明,如何认定"协商一致"?

质疑二:"被迫履职"与"自愿履行"被混为一谈

周先生主张,其到新岗位工作系基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要求履职,并非自愿接受调岗安排。仲裁机构及法院则以 “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 为由,认定案涉调岗行为有效。周先生认为,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时,往往会先行到岗履职再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若仅以实际履行状态推定劳动者自愿接受调岗,可能导致法律中关于调岗需协商一致的规定,在实践适用中的制度效用有所弱化。

质疑三:加班费、罚款等诉求被"仲裁前置"挡在门外

周先生表示,一审、二审均以"未经仲裁前置"为由,对其新增的加班费、罚款返还等诉求不予审理。但周先生了解到,诉讼中新增的与仲裁请求具有不可分性的请求,法院应一并审理。加班费、罚款与调岗降薪均源于同一劳动关系,是否应合并审理,值得商榷。

质疑四: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考勤记录、工资台账等资料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依法负有举证提供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周先生关于加班费、高温补贴的相关主张,因举证不足被驳回。周先生认为,仲裁及一审审理过程中,审理机构未责令用人单位提交前述关键证据,反而将对应举证责任分配给劳动者,该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存在不合理之处。

此外,周先生还指出,涉事用人单位长期按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与实际工资水平严重不符,其就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有疑问。

周先生的诉求与现状

周先生还通过向最高法、最高检提交材料的方式,继续寻求法律层面的进一步审查。2026年4月4日,他将申诉材料邮寄至省高院立案庭,6月10日材料被退回,未附不受理通知,也未说明具体原因。

目前,他的诉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自2017年3月8日起算;认定调岗降薪违法,支付工资差额50400元;返还加班费1000元及罚款500元;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20596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2620元;补足高温补贴及社保公积金差额。同时,他也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关注调岗程序及审理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给予合理回应。

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程序,前后历时近两年。周先生对案件存有多项疑问:调岗令上的签名是否存在伪造情形?被迫履职与自愿接受调岗的边界应如何界定?具有关联性的诉求是否应当合并审理?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合理分配?上述问题的裁判标准与适用规则,不仅关乎周先生个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密切相关。周先生提交的申诉材料被退回且未附相关说明,该情形引发了社会对司法程序透明度的关注。期待相关司法机关就周先生的申诉材料作出明确回应,对本案进行审慎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