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深圳 吴国雄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当爱好触碰红线

2026年6月,宁波海关破获的一起走私案,在球星卡收藏圈激起千层浪。犯罪嫌疑人邱某将NBA球星签名球衣、球星卡等高价收藏品,伪报为“T恤衫”“印刷品”等普通商品,试图通过快件渠道蒙混入境。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此前天津海关曾查获案值3.8亿元的球星卡走私系列案,北京大兴机场也截获过旅客携带2524张球星卡入境。看似不起眼的纸质卡片,为何屡屡成为走私犯罪的标的?作为长期关注海关法律实务的律师,我认为这起案件暴露了收藏品进口领域中几个长期存在、但常被忽视的法律认知盲区与辩护空间。

一、行为定性:不只是“报错了名字”那么简单

邱某的行为看似只是“报错了名字”,实则触碰了《刑法》第153条的红线。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组合拳,正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典型客观表现。本案中,邱某将“球星签名限量版球衣”伪报为“T恤衫”,将“球星卡”伪报为“印刷品”,品名差异背后可能是数十倍的税率落差,这直接指向了“偷逃应缴税额”这一核心违法目的。

关于球星卡的商品归类,海关实务中已有明确意见:球星卡的海关商品编码通常归入4911910090,暂定进口关税税率为0%,但增值税税率为13%。如果是美国原产,还可能面临对美加征关税的变数。邱某将应税收藏品伪报为免税或低税率商品,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确的。

二、税额核定:辩护工作的“主战场”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直接取决于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根据司法解释,个人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250万元以上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税额核定往往是辩护律师必须寸土必争的“核心战场”。

结合实务经验,这类案件中存在几个容易被忽视、但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扣减项:

第一,购货佣金应予扣除。买家向境外代购人支付的报酬,依法不应计入完税价格。但实践中,海关有时会将支付给代购人的所有款项均认定为货款,而忽略了其中应属服务报酬的部分。如果邱某通过境外人员收购并支付了佣金,这笔费用是否被错误计入计税价格,直接关系到税额的准确核定。

第二,成交价格的认定争议。《关税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如果球星卡的真实成交价格无法查明,应当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就低核定。在走私案中,若查获的球星卡未能取得原始交易记录,仅凭聊天记录或嫌疑人供述推定价格,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重大瑕疵,辩护时应重点审查。

三、证据链条:缉私部门如何“证明”犯罪?

在球星卡走私案件中,缉私部门需要构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完成指控。根据实务经验,证明走私普通货物罪成立,需要从犯罪构成要件和证据分类两个维度,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体系。

从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角度看,办案机关必须证明:被告人存在走私的主观故意,即明知应如实申报缴纳进口关税,但为牟利,故意采取低报价格、伪报为个人物品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存在客观行为,即实施了委托转运公司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伪报为个人物品,又以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价格申报进境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即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起刑点;以及是否存在坦白、退赃、主从犯、自首等量刑情节。

从证据的可分类角度看,此类案件的证据体系通常包括以下几类,它们相互印证,形成闭环:

其一,书证与物证——最庞大、最基础的证据群体。 这部分主要用于证明走私的客观行为、流程、数量和偷逃税额,包括:程序性文书如《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等,用以证明案件来源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主体身份证据如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关键实物证据如扣押的球星卡、手机、电脑主机、硬盘等,这些是走私的货物和犯罪工具,需经辨认与案件关联。

在记录犯罪行为的书证中,最为核心的是:从转运公司调取的物流信息、申报数据(品名、价值、数量),这些直接证明了“低报价格”的行为;从微信、支付宝、银行等调取的交易流水,证明支付清关费用以及货款的支付路径;有些涉案人员详细记录的每笔货物真实价格、客户信息、物流单号的工作记录,这往往是核税的最原始依据。

而最关键的结论性书证,是《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及附件。这是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直接量化了犯罪的危害结果(偷逃税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证据,也是辩护律师必须重点质证的对象。

其二,证人证言——形成印证的“辅助链”。 多名证人的证言相互印证,并与书证、被告人供述形成证据闭环,用以还原组织架构和运作模式。

其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最直接的证据。 被告人的供述是证明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的直接证据。

其四,鉴定意见——确保程序合法的“专业证明”。 如电子数据鉴定文书,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扣押的电子设备进行数据提取和固定,确保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和合法性,为上述电子书证的采用提供程序保障。

其五,电子数据——现代犯罪的核心载体。 如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站平台数据等,它们贯穿始终,是证明主观故意、联络共谋、实施行为的主要载体。这些数据通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网络在线提取笔录》等合法程序转化为可采信的证据。

其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关联性证明。 例如对涉案物品(球星卡、手机等)的辨认笔录,用以证实物证与案件的关联性。

这套完整的证据体系,旨在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各个维度,将犯罪行为固定在证据之上。对于辩护而言,针对其中任何一环的薄弱之处进行突破,都可能动摇整个指控。

四、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并非所有伪报行为都必然构成犯罪。如果走私数额较小(如北京大兴机场案中价值约7万元),尚达不到走私普通货物罪10万元的起刑点,但仍可能被认定为走私行为,面临货物被没收的行政处罚。这种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二元处理机制,在实践中往往因证据标准、价格认定的差异而产生争议。

此外,法律并非禁止个人携带球星卡入境。如果系个人随身携带且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在现行8000元人民币的进境免税额度内,本可合法通关。但需注意,该额度仅适用于个人自用物品,且必须是“合理数量”,一旦超量或具有贸易性质,则需按货物规定申报纳税。本案中邱某通过快件渠道批量进口并在二手平台销售,明显超出“自用”范畴,已落入刑事打击范围,辩护空间应集中在税额核定及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而非行为定性上。

结语

球星卡走私案的频发,映射出小众收藏品市场与海关监管之间的张力。一张签名卡片,承载的既是球迷的热爱,也可能成为犯罪的“门票”。对于从业者和收藏者而言,合规不是束缚,而是让热爱得以延续的保护网。在法律的天平上,从税号归类、购货佣金,到每一笔资金流水、每一条聊天记录,都可能成为影响罪与非罪、刑期长短的关键砝码,值得每一位参与者审慎对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