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孙苏皖)早上医院为患者刘某书写了“出院小结”,两个多小时后刘某走出病房在医院大门处逗留,后又自行返回病房,下午医护人员发现刘某晕倒,刘某抢救无效于次日身亡。医院认为刘某是“出院”,而不是“走出医院”,拒绝为刘某的死亡担责。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医院承担10%赔偿责任,向刘某家属赔偿11.8万余元。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二审判决书,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2022年9月12日,刘某前往天津某医院住院治疗。9月15日,医院对刘某的诊断为患有脑梗塞、缺血性心脏病、原发性高血压等多种疾病。9月15日10时39分,刘某走出病房在医院大门处逗留,12时15分,刘某自行返回病房,14时13分,医护人员发现刘某晕倒并打急救电话120送往另一医院。

2022年9月16日下午,刘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刘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猝死。刘某儿子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责任,遂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22万余元。医院则认为刘某已“出院”,拒绝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死者刘某与涉事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关系,涉事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为患者提供合理的诊疗服务。本案经天津某鉴定机构鉴定,认定涉事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刘某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导致损害后果的轻微原因。

关于涉事医院提出的刘某已出院的答辩意见,根据鉴定报告中对涉事医院9月15日诊疗行为的认定“医方于2022年9月15日8时书写了‘出院小结’,但审核医方医嘱单未见‘办理出院’内容,故以现有材料无法认定刘某2022年9月15日14:15已为出院状态。”“而2022年9月15日被鉴定人刘某来回出入病房医方并未予以干预,且医方对发病确切时间无具体记录,认为医方对住院病人管理不到位,存在过错”。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医院应按照1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刘某儿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11.8万余元。

医院坚持认为刘某是“出院”,而不是“走出医院”,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出院小结”上记载出院时间为9月15日8时,但在之后医院又出具临时医嘱,并进行其他相关诊疗行为,且审核医方医嘱单未见“办理出院”内容,故不足以证实刘某已经出院。2026年3月30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