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李明真、何顺琪律师承办的一起人身类治安案件尘埃落定。当事人张某因涉嫌与李某发生肢体接触被李某指认构成猥亵,公安机关经调查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此后,李某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公安机关经重新调查后,再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仍然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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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时近一年,历经公安调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新调查四轮程序,当事人最终未被认定任何违法责任。两份“不予处罚决定”,是公安机关对同一事实作出的两次独立判断,也是代理律师在每一轮程序中持续发声、据法力争的结果。

本文以代理律师的视角,结合本案办理经过,浅析人身类治安案件中律师的介入空间与代理路径。

一、治安调查阶段:律师提供帮助

一、治安调查阶段:律师提供帮助

在治安案件调查中,违法行为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但实践中,行为人往往面临一种困境:不知道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担心沉默被视为默认,又怕解释越描越黑。

《治安管理处罚法》虽未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调查程序,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在调查阶段,律师的价值不在于直接与公安机关沟通,而在于帮助当事人在充分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作出理性、有效的陈述与申辩—哪些事实必须说明,哪些表述可能被曲解,哪些证据线索应当主动提供,这些都需要专业判断。

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后,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值得注意的是,公安机关调查结束后,最常出现的是以下三种结果:一是行政处罚决定(如拘留、罚款);二是不予处罚决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或情节显著轻微等);三是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理由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这意味着当事人根本不构成违法,而非“情节轻微免予处罚”。该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理由对后续案件的走向起着引导性作用。

二、行政复议阶段:第三人“主动出击”

二、行政复议阶段:第三人“主动出击”

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后,李某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不服,遂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此时,张某在复议程序中的身份是第三人。

很多当事人有一个误区:认为行政复议是“告警察”,跟自己没关系。实际上,复议机关如果采纳被侵害人的意见,完全有可能撤销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处罚甚至直接变更不予处罚决定。第三人的利益直接受复议结果影响,消极等待等于将命运交由他人博弈。

在此阶段,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律师在复议阶段可以开展以下几个工作:

1.全面阅卷

行政复议阶段的阅卷权是《行政复议法》赋予第三人的重要权利。通过阅卷,代理律师完整获取了公安机关调查的全部材料,包括询问笔录、监控录像等,为后续代理工作奠定了事实基础。阅卷是发现证据缺陷、寻找论证突破口的前提,也是律师介入复议程序最有价值的环节之一。

2.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查阅卷宗后,代理律师从证据链的完整性、被侵害人陈述的合理性、现场监控的客观印证等角度,论证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阶段的代理意见,本质上是对公安机关调查结论的“二次验证”——律师需要以独立的视角审视全案证据,找出支持不予处罚的实体理由,同时回应被侵害人可能提出的质疑。

3.参与复议机关的调查

在某些案件中,申请人可能会向复议机关提出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依职权组织听证。第三人虽不能直接申请听证,但可以委托律师参与听证,在听证中陈述观点,也可以进行举证。

最终,区政府作出了维持不予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但这并非终点——李某随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三、行政诉讼阶段:法庭之上的专业交锋

三、行政诉讼阶段:法庭之上的专业交锋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作出复议决定的区政府,张某仍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此时诉讼的审理焦点是: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本案中,法院作出了撤销判决——撤销不予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但这一结果,并不等同于认定当事人构成违法。法院撤销的理由,是公安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非对违法事实成立与否的实体判断。

判决之后,公安机关重新调查,经补充取证、重新审查,再次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仍然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构成猥亵。

这一结果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的“胜败”,不能简单以判决结果论。法院撤销不予处罚决定,表面上被侵害人胜诉,但撤销的如果是指向程序或证据充分性的问题,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在补正后作出同样的实体认定。真正决定当事人命运的,不是复议决定或一审判决书上的主文,而是公安机关最终作出的实体认定结论。

四、办理人身类治安案件的注意要点

四、办理人身类治安案件的注意要点

通过本案,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核心要点:

1.证据审查是重中之重

审查案件的核心是证据,尤其要关注:询问笔录是否完整?监控录像是否全面提取?鉴定意见是否客观?这些直接决定了违法事实能否成立。律师在行政复议阶段应当第一时间申请阅卷,对全案证据进行系统性审查,不仅审查证据本身的内容,更要审查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和逻辑链条。

2.关注程序的合法性

本案中,法院撤销不予处罚决定的理由之一就是程序问题。审查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重点关注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是否存在瑕疵:执法人数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意见是否依法送达、告知权利是否充分等,都是律师可以提出质疑的切入点。程序合法性不仅是形式要求,更是实体公正的保障。

3.关注行政程序中的“多重救济”路径

此类案件可能经历"公安调查→不予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重新调查→再次决定"的多轮程序,甚至在再次决定作出后,又开启新一轮的诉讼程序。每一轮程序都是律师发挥作用的窗口:复议阶段可以申请阅卷、提交代理意见;诉讼阶段可以申请出庭发表意见;重新调查阶段,当事人有权提交新证据、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五、另一面:被侵害人的救济路径

五、另一面:被侵害人的救济路径

以上是违法嫌疑人视角的分析。但人身类治安案件中的法律武器并非仅属于一方,被侵害人同样拥有多重救济途径。了解对方可以做什么,恰恰是做好自身防守的前提。

1.申请行政复议

被害人对不予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程序中,被害人可以申请阅卷、提交证据、陈述意见,要求复议机关撤销不予处罚决定。

2.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行政复议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被害人还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中,被侵害人可以作为原告,要求法院审查公安机关的不予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被害人并非直接要求法院认定对方行为人违法,而是要求法院撤销不予处罚决定、责令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法院不能直接代替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但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纠正程序瑕疵后重新调查。

3.刑事自诉路径

如果被害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如强制猥亵罪),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被害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这是比治安处罚更为严厉的法律途径,但也意味着更高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

六、结语:每一轮程序,都值得认真对待

六、结语:每一轮程序,都值得认真对待

治安案件看似“小事”,实则关乎公民的名誉与自由。本案两份"不予处罚决定"的背后,是四轮程序中的持续博弈。对当事人而言,最危险的往往不是某一轮程序中的“败诉”,而是在某一轮程序中的“缺席”。专业律师的价值,不在于承诺结果,而在于确保当事人在每一轮程序中都不缺席、不沉默、不放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穷尽一切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实体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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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博士研究生,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监察法学会会员,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明真律师 2018 年加入京都律师事务所,以办理刑事辩护业务、刑事控告、刑民交叉业务见长,尤其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犯罪、知识产权犯罪领域颇有研究。参与多起贪污贿赂犯罪、企业高管职务侵占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诈骗案、合同诈骗案、高利转贷案、挪用资金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等案,并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在财产刑领域、刑事执行程序、申诉程序、刑民交叉领域也颇有研究,有多起案例为当事人挽回财产损失,在《中国商报》《中国律师》等期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积累了大量刑民交叉及非诉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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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顺琪,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硕士,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及刑事涉财执行的研究与实务,现已发表二十万余字研究成果,著有《网络犯罪案例研究》一书。曾参与办理多起刑事案件,多次实现有效辩护,为当事人取得不批捕、不起诉、减轻量刑等结果,也为企业提供刑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具有从刑事辩护到企业风控的全链条专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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