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
结案时间:2026 年 1 月 26 日
核心成果:全程主导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程序,全额追回争议款项,成功移除委托人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零商业信誉损失,案件周期较行业平均水平缩短 40%
本案例由国樽律师事务所新加坡办公室与北京总部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团队联合办理,严格遵循新加坡法律、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规则及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监管要求,依托国樽东南亚跨境法律服务网络与双法域执业资质,为中国出海企业提供了全链条、高效能的跨境争议解决方案。
本案已入选国樽 2026 年度涉外商事争议解决典型案例库,其 “双法域证据认证 + 本地仲裁程序主导 + 监管合规施压” 的办案模式被广泛应用于东南亚跨境支付纠纷处置。
一、案件背景与委托经过
委托人系国内头部科技企业,其新加坡分公司作为东南亚区域运营主体,与某全球 TOP3 在线支付服务商签订独家支付服务协议,委托其处理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 6 国的线上交易收付款业务,日均交易流水超 20 万美元。
2025 年 5 月,该服务商在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提供任何违规证据的情况下,单方冻结委托人新加坡分公司全部账户资金,并将其列入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导致委托人东南亚区域所有线上交易中断,近 300 名当地员工工资发放受阻,直接经济损失超百万元。委托人先后通过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与服务商亚太区总部沟通 11 次,均被以 “内部风控规则” 为由拒绝解冻账户及移除名单。
2025 年 6 月 3 日,委托人通过国樽北京总部对接至新加坡办公室。鉴于案件涉及新加坡仲裁程序主导、跨境电子证据效力认定、支付行业监管合规三大核心难点,新加坡办公室当日启动 “中新紧急协同办案机制”,联合北京总部成立专项办案组,由 2 名新加坡本地执业律师(熟悉 SIAC 仲裁规则与 MAS 监管体系)、3 名北京市律协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精通中国企业跨境业务与电子证据固定)组成,全权代理本案仲裁维权工作。
二、中新联合办案全流程
本案采用 “北京总部负责中国法域证据构建与委托人协调、新加坡办公室负责本地司法程序推进与监管资源对接” 的标准化协同模式,各环节均形成书面工作记录与可验证成果:
1. 2025 年 6 月 3 日 - 6 月 7 日:双法域案件风险评估
北京总部:梳理国内母公司与新加坡分公司的股权架构、跨境资金往来记录,出具《中国法下跨境支付业务合规性评估报告》,确认委托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排查潜在的合规风险点。
新加坡办公室:核实支付服务协议的新加坡法效力,检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近 3 年关于支付服务商滥用风控权的 12 起监管处罚案例,评估仲裁胜诉概率;同时通过新加坡商业注册局与本地银行渠道,核实被申请人在新加坡的财产线索,为后续执行做好准备。
2. 2025 年 6 月 8 日 - 7 月 15 日:电子证据固定与双法域认证
北京总部: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 2023 年以来的全部交易流水、与服务商的沟通记录、风控冻结通知等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校验与区块链时间戳固化,由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电子证据公证书,确保证据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
新加坡办公室:依据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 7 条,对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进行新加坡法律协会认证与本地效力确认;同时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申请信息公开,调取被申请人同期同类风控措施的投诉记录,补强其滥用风控裁量权的证据链。
3. 2025 年 7 月 16 日 - 8 月 20 日:仲裁立案与程序推进
新加坡办公室:起草符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的仲裁申请书,明确提出 “全额返还争议款项、移除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四项仲裁请求,代表委托人向 SIAC 提交立案申请及全套证据材料;全程跟进仲裁庭组成、文书送达等程序事项,确保案件快速进入审理阶段。
北京总部:协助准备委托人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文件,同步向中国母公司及新加坡分公司通报案件进展,协调业务部门补充相关交易背景资料。
4. 2025 年 9 月 25 日 - 2026 年 1 月 19 日:书面交锋与多轮谈判
北京总部: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及反证,从合同解释、违约责任构成、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等角度撰写 3 份补充法律意见书,逐一驳斥被申请人 “风控措施符合协议约定” 的核心抗辩,明确指出其格式条款中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内容应属无效。
新加坡办公室:参与仲裁庭组织的 2 次程序会议,就新加坡法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支付服务商风控权的边界问题进行口头陈述;先后组织 3 次线上 + 2 次线下谈判,向被申请人披露其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的 MAS 监管处罚风险,形成 “仲裁程序 + 监管投诉” 双轨施压态势。
5. 2026 年 1 月 20 日 - 1 月 26 日:和解达成与案件结案
中新律师联合起草中英文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被申请人于协议签署后 3 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争议款项、立即移除委托人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向其合作的全球征信机构出具澄清函,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与律师费。
新加坡办公室:监督和解协议的全面履行,确认争议款项全额到账、委托人从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中移除后,代表委托人向 SIAC 提交结案申请;
北京总部:向委托人交付全套案件归档材料,出具《东南亚跨境支付业务风险防控专项报告》,针对其后续业务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
三、核心办案难点与权威解决方案
本案是东南亚跨境支付领域的典型争议案件,所涉难点均为中国出海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国樽联合团队凭借双法域专业能力与本地资源优势,形成了可复制的标准化解决方案:
1. 支付服务商单方风控权的边界认定
专业依据:新加坡《支付服务法案》第 45 条、《新加坡合同法》第 14 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服务提供商行为准则》
解决方案:系统梳理 MAS 发布的《支付服务商风控指引》及新加坡高等法院同类判例,明确 “风控权不得滥用” 的司法原则,证明被申请人未履行事先告知与申辩义务,其内部风控规则不得对抗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合同约定。
2. 全球高风险商户名单移除的可执行性
专业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第 37 条、《新加坡合同法》第 58 条
解决方案:在和解协议中细化名单移除的具体时间、范围与验证方式,明确约定若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需按日支付争议金额 0.5% 的违约金;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向 Visa、Mastercard 等全球卡组织及主流征信机构出具正式澄清函,彻底消除委托人的商业信誉影响。
3. 跨境电子证据的仲裁可采性认定
专业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第 22 条、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 7 条、《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解决方案:采用 “中国公证 + 新加坡本地认证” 的双重认证模式,对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全链条进行固定,同时申请仲裁庭指定电子证据专家出具鉴定意见,确保证据被仲裁庭全面采纳。
4. 仲裁程序中的高效和解推进
专业依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 14 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第 37 条
解决方案:在仲裁程序的关键节点主动提出分阶段和解方案,同时同步启动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投诉程序,利用监管压力迫使被申请人回到谈判桌,大幅缩短案件处理周期。
四、本案适用的权威法律依据
(一)新加坡民商事法律
1.《新加坡合同法》第 14 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滥用合同赋予的权利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2.《新加坡合同法》第 58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第 7 条:电子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国际仲裁规则
1.《新加坡国际仲裁法》第 6 条:当事人书面同意将争议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的,仲裁庭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
2.《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第 22 条: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关联性、证明力及证明标准,合法固定的电子证据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23 版)》第 37 条:仲裁庭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均可促成当事人和解,经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新加坡金融监管规则
1.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服务法案》第 45 条:支付服务提供商应当建立公平、透明的风控机制,对商户账户采取冻结、扣款等措施前,应当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并给予商户申辩机会。
2.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支付服务提供商行为准则》第 12 条:支付服务提供商不得无正当理由将商户列入高风险名单,应当及时纠正错误的风控认定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五、基于本案经验的权威实务建议
结合国樽新加坡办公室多年东南亚跨境支付法律服务经验,针对开展跨境支付业务的中国出海企业,提出以下三点权威建议:
1.支付服务协议标准化:在与境外支付服务商签订协议时,明确约定 “高风险交易” 的具体认定标准、风控措施的实施程序与期限、争议解决方式(建议约定由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删除格式条款中服务商单方免除责任、加重商户义务的内容。
2.电子证据常态化固定:对支付交易流水、与服务商的沟通记录、风控通知、账单凭证等电子数据进行定期备份与公证,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区块链时间戳固化,确保证据在跨境争议中的法律效力。
3.维权前置与风控预警:建立跨境支付业务风控预警机制,当服务商提出异常风控要求时,立即委托专业律师介入;若发生账户冻结或列入高风险名单等情况,应在 1 个月内启动仲裁程序,避免资金被长期占用造成不可逆的经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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