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一男子举报一名交通局工作人员穿着制服、开着公车,在众目睽睽下从一辆奔驰车上拎走四份礼品,全程被路边监控拍了个正着。谁知,被举报人亲哥哥次日就打电话过来,语气客气却话里有话:“兄弟,那几盒东西其实是朋友送给我家孩子过生日的鸡蛋,你帮忙跟上面说是误会一场,改天我请你吃饭。”男子当场回绝,随即挂断电话。他不由后怕:自己实名举报,手机号怎么落到了对方手里?
​​2026年6月19日午9点24分左右,一家店铺老板何先生(化姓)在店内忙碌时,不经意间瞥见店外一幕不寻常的场景。
​​路边停着一辆印有“交通执法”标识的制式车辆,而路另一侧停着一辆黑色奔驰轿车。
​​一名身穿制服的执 法人员从执 法车上下来,径直走向奔驰车,与下车的车主隔着车打招呼,两人看上去相识。
​​随后,那位工作人员绕到奔驰车的车尾,车主打开了后备箱,只见工作人员从中取出了四份包装好的礼品,具体是什么东西,从远处看不太真切。
​​接着,这位工作人员提着这四份礼品,转身回到了自己的车旁,将东西放进了车内,然后驾车离开了现场。
​​整个过程不过几分钟,却被何先生店铺门口的监控探头清晰记录。
​​何先生当时心头一紧,在端午节前敏感节点,这种行为“太不像话,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他没有选择视而不见,而是立刻拨打了投诉热线,实名举报了这起事件。
​​为了增强说服力,他还将监控翻拍的图片一并上传作为证据。
​​举报后,何先生以为会按常规流程由相关部门介入调查,然而他等来的首个“反馈”却出人意料。
​​6月22日,何先生先是接到了来自交通单位的电话,对方在电话中表示,他们正在了解他所反映的情况。
​​但就在同一天晚上,他的手机又响了,这次,来电显示的是一位陌生号码。
​​电话那头是一名男子,他自报家门,姓王,并且开门见山地表明了自己的身份,说自己是当天那位被举报的执 法人员的哥哥。
​​这位王先生的态度很客气,在电话里反复向何先生解释,说这件事其实是个误会。
​​他给出了一个具体的说法:他弟弟收的那些礼品,并不是什么违规的馈赠,而是因为家里有孩子过生日,朋友送的鸡蛋,属于人情往来。
​​紧接着,这位王先生提出了一个让何先生震惊的请求,他希望何先生能够帮忙,如果之后有调查人员问起,就按这个“过生日送鸡蛋”的说法来陈述,并许诺要请何先生吃饭以表感谢。
​​何先生当即挂断电话,心中五味杂陈。他清楚意识到,对方是在试图引导他做伪证,以掩盖事实。
​​短暂的愤怒过后,一个更深的疑虑涌上心头:自己是实名举报的,举报内容及联系方式理应只对负责处理的工作人员可见,为何被举报人的家属能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精准获取他的手机号,并直接来电“沟通”?
​​这种信息泄露让他深感不安,何先生没有再与王先生纠缠,转而拨打了纪检单位电话,将个人信息疑似泄露及被要求作伪证的情况再次反映。
​​目前,案件线索已移送纪检单位,调查正在进行中。
​​有人说,这不叫“误会”,这叫顶风作案!更可怕的是举报人信息当天就被泄露,这比收礼本身还让人脊背发凉,必须严查、严惩!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本案中,何先生指控涉案人员在工作时间、身着制服、使用公务车辆收受礼品,无论礼品内容为何,均已触碰纪律红线。
​​一旦查实涉案人员系公职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可以对其采取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如涉案人员系党员,依法还应对其采取最高开除党籍的处分。
​​当然,如果涉案人员收受的礼品价值较高或存在多次收受礼品行为且价值累计较高,超过3万元,则结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涉案人员将构成受贿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个人信息法》第十三条等规定,除符合法定情形外,未经个人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十八条规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人的手机号属于个人信息,投诉平台及受理单位在处理举报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泄露行为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责任人不仅面临政务处分,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被举报人的哥哥以“请吃饭”为条件,指使何先生向调查人员虚假陈述“收礼实为送鸡蛋”,其行为涉嫌妨害作证,不排除被追究治安责任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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