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地理标志商标因主体变动引发灭失风险 规范权属处置工作的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1本指引适用于甘肃省辖区内所有以行业协会、事业单位为注册主体(以下简称注册主体)的地理标志商标在主体撤销、注销、合并、分立、裁撤、划转、变更、失联、空壳整治等全部变动情形。

1.2 本指引所称的地理标志商标,是指将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取得的商标。

第二条 工作原则

2.1.排查前置原则。注册主体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商标动态台账,监控商标数量、类别、期限、法律状态。建立专门档案。注册主体变动前,应当对自身名下所持有的地理标志商标情况展开专项排查,摸清。

2.2.资产随权原则。注册主体变动前,坚持先处置商标资产、再办理主体退出,严禁一撤了之、一改了之。

2.3.分立办理原则。严格区分商标转让、商标移转、名义变更三类法定业务,切勿混淆办理。

2.4.资质持续原则。注册主体变动后,承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新主体必须具备法定品质监督、标准管控、产品检测能力。

2.5.部门联动原则。地理标志商标及注册主体涉及登记、监管、知识产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属地政府各司其职、协同监测。

第三条 概念界定

3.1.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注册主体在存续期间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3.2.商标移转。地理标志商标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商标专用权承继,包括注册主体注销、撤销、合并、裁撤、分立、法定事由消亡等,承继主体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

3.名义变更。注册主体法人资格不变,仅名称、地址、证照信息变更,地理标志商标权属不变。

第二章 各情形下规范处置流程

第一节 注册主体撤销、注销

第四条 整治启动前置工作

4.1.注册主体在拟撤销、注销前3个月,应当将自身名下的地理标志商标进行排查,商标数量、类别、期限、法律状态。

4.2.建议登记主管部门在启动社会组织清理整顿后的15 个工作日内,联合知识产权部门开展被清理对象的地理标志商标专项排查,建立风险清单。

4.3.建议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选定适格承接主体(包括具备检测能力的行业协会、公益类事业单位、国有涉农平台公司牵头成立的行业协会)。

4.4.在清算报告、注销决议、整治处置方案中单独增设地理标志商标处置专项条款,明确商标号、有效期、无偿移转对象、办理时限、管理责任。

第五条 主体变动实施阶段

5.1.协会存续期间必须先行提交商标移转申请,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注销、撤销相应手续。

5.2.因全省统一整治时间要求必须按期撤销的,建议民政部门应在公告中备注商标资产处置及承接情况,保留后续补正渠道。

第六条 协会已撤销、商标仍在有效期

6.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专项批复,依法指定承接主体。

6.2.依据包含地理标志商标处置条款的撤销公告、证章作废证明、政府批复、主体资质、检测能力材料、新版管理规则,办理商标移转。

6.3.所有手续必须在商标续展宽展期届满前全部办结。

第七条 商标已失效处置

主体灭失、逾期未续展导致商标已被失效的,无法恢复。由政府指定主体重新开展申报工作,同步完善产品标准、检测体系、管理规则,重建区域公共品牌。

第二节 注册主体合并、裁撤、分立、职能划转

第八条 方案编制阶段

8.1.建议机构编制部门、主管部门应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纳入无形资产划转清单,不得遗漏、不得留白。

8.2.在改革批复、职能划转文件中书面明确商标权属、承接单位、管理责任、办结时限。

8.3.主管部门核验承接主体品质监管、检测能力,确保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9 号《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要求的法定资质。

第九条 方案执行阶段

9.1.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职能划转的,统一办理商标移转。

9.2.改革落地后 3 个月内必须办结全部移转手续。

9.3.改革过渡期设立临时管护责任人,严防续展断档、管理真空。

第三节 注册主体名称、负责人、地址变更,证照换发

第十条 办理时限

10.1新主体取得民政、编办名称变更核准文件、改革批复后1 个月内,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

第十一条 配套规范

11.1.同步更新商标备案联系人、联系方式、住所信息。

11.2.涉及管理规则名称调整的,3 个月内完成报备。

11.3.确保证照信息、主体信息、商标备案信息三者完全一致。

第四节 主体吊销、失联、长期空壳、无实际运营

第十二条 风险处置规范

12.1.由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出具主体异常、吊销、失联证明。

12.2.属地政府明确承接主体,补正清算说明及资产处置意见。

13.3.参照历史遗留问题路径办理移转及存续保全。

第五节 商标到期与主体变动叠加风险

第十三条 双预警叠加管控

13.1.商标到期提前 12 个月启动续展筹备,提前 6 个月完成权属、变更、移转全部手续。

13.2.主体变动叠加到期风险的,优先续展、再办权属划转,杜绝空档期灭失。

第三章 常态化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建议建立全省地理标志商标动态台账

各级知识产权部门建立一户一账、一标一档,动态更新商标信息、主体信息、有效期、预警时间、权属变动、承接主体、责任人、办理进度。

第十五条 建议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建议民政、编办、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属地政府常态化信息互通,主体变动信息及时推送、风险及时研判、问题及时处置。

第十六条 主体运维管理制度

承接主体必须做到:

1.固定专人管理;

2.保留品质检测、监督管控能力;

3.规范授权使用、规范品质抽检、规范维权打假;

4.按期报备管理规则、年度运行情况。

第十七条 责任约束

1.谨防清算、改革文件遗漏、隐瞒地理标志无形资产。

2.谨防“一撤了之、一改了之” 造成地理标志商标灭失。

3.因履职缺位、拖延处置导致商标注销的,建议相关部门追责。

4.所有业务材料、批复、流程记录全部归档、永久可追溯。

第四章 附则

1.本指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规定》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政策执行。

2.本指引由甘肃省商标协会负责解释。

3.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商标协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