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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律师、珠海法律咨询、珠海律师事务所、京师律所、京师珠海律所】

(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

“强制执行”系列文章,是京师(青岛)律所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聚焦执行实务、深耕专业领域的重磅内容板块。朱光涛律师立足于强制执行全流程痛点与难点,以理论精准剖析+实务深度指引为核心,持续输出可落地、可参照、可复用的专业成果,助力破解执行难题、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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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青岛)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律所管委会委员、诉讼仲裁法律事务部主任。担任多家高校、机构特聘教授、核心成员等社会职务。荣获“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青岛市优秀律师”等多个荣誉称号。

组建的全国企债清法律服务团队,累计办理执行案件500余件,为委托人回款金额超60亿元;累计处理合同类纠纷、公司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案件1000余件。从业以来,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敬业的态度、专业的知识、周到的服务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强制执行(含不良资产处置)、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类犯罪刑事辩护。

摘要

引言 : 在强制执行领域,案外人权益的救济是理论与实务的难点。我国《民事诉讼法》为案外人提供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三条主要救济路径。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关系常引发混淆。本文旨在明确二者并非 “竞合”或“选择”关系,而是功能各异、路径独立的救济程序;一旦选定,不可倒流再行选择。同时,本文将基于法律规定与裁判观点,系统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成要件与实务操作要点,为律师同仁提供一份实用的执业参考。

第一部分-关系厘清——“独立并行而非竞合选择”

实务中存在一种误解,认为案外人既可以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以针对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程序可以竞合或自由选择。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一、功能差异:从根本上区分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1. 目的 (Function) :旨在排除对特定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其逻辑是 “我不否认你的判决,但判决里没有判这个标的直接归谁,执行法院搞错了这个财产是我的,不能执行它”。

2. 针对对象 (Target) : 执行行为 所指向的 执行标的 。它解决的是执行过程中,因外观公示与真实权利不一致,导致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地纳入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的问题。

3. 是否挑战判决 (Challenge) : 不挑战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案外人对原裁判本身没有异议,仅认为法院在执行时 “抓错了东西”。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1. 目的 (Function) :旨在撤销或改变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其逻辑是 “你们的判决/调解书本身错了,损害了我的权益,所以我要把这份错误的裁判文书撤销掉”。

2. 针对对象 (Target) : 原生效裁判文书 本身。

3. 是否挑战判决 (Challenge) : 直接挑战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它是对生效裁判既判力的挑战,目的是从根本上否定执行依据的正当性。

(三)核心结论

二者在功能上并无相似之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 “纠正执行的错误”,而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纠正裁判的错误”。因此,两者不存在“竞合”或“选择”关系,它们是解决不同问题的独立程序。

二、程序冲突规则:启动顺序决定救济路径

尽管不存在竞合关系,但两类程序在实践中可能同时启动。为了防止矛盾裁判和程序空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30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确立了“程序择一适用原则”或“启动顺序决定规则”。

(一)核心法则

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案外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 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变更或 “倒流”后再行选择 。

(二)具体情况

1. 先启动执行异议 :如果案外人先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只能 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 不能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

2. 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如果案外人先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了执行异议,也 只能 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 不能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38条申请再审 。

3. 第三人撤销之诉后提出执行异议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仍应予审查。但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的,不能申请再审,只能继续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

(三)律师实操操作

1. 问 :您有没有向执行法院提交过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2.问:法院对您的异议有裁定结果吗?

3.若已提交并获裁定:客户路径已被锁定,只能走“申请再审”程序,不能再提第三人撤销之诉。切勿错误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免被法院不予受理,浪费宝贵时间。

第二部分-深度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实操全指引

在确认客户有资格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律师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精细操作。

一、法律依据

(一)基础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 2023年修正)。

(二)核心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22〕11号)第十四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第290条至第301条)。

(三)重要纪要

《全国 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简称《九民纪要》)第119-122条。

二、 构成要件(起诉条件)

原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法院才会受理。律师需对照以下六点进行严格审查。

(一)主体条件

必须是前诉案件中的 第三人 。

( 1 )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对前诉诉讼标的享有独立实体权利(如物权)。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前诉案件处理结果同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要点】 普通债权人原则上不能提,但《九民纪要》第120条明确了几种例外:

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船舶优先权)。

因前诉生效裁判导致债权人本可行使的撤销权无法行使的。

有证据证明前诉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

(二)程序条件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 未参加前诉。如:不知道诉讼、申请参加被拒、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等。 若属于本人的过错(如知道但不愿参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则不可提起 。

(三)实体条件

有证据证明生效裁判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错误 。错误限于 判决主文 (判项)、 裁定主文 、 调解书的实体处理结果

(四)结果条件

上述错误的裁判内容 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损害结果与错误内容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五)时间条件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重要】 此 6个月为不变期间 ,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六)管辖条件

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 专属管辖。若案件经过二审,则向二审法院提起。

三、主体列明

(一)原告

提起撤销之诉的第三人。

(二)被告

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全部当事人 (包括原审原告、被告和判决承担责任的无独三)。

(三)第三人

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中 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

四、法律关系与抗辩权

(一)法律关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个 形成之诉 。法院审理的核心是判断前诉裁判是否错误并损害了原告权益。

(二)原审当事人的抗辩

原审当事人(本案被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

原告不属于 “第三人”。

原告未参加诉讼系其自身过错。

原裁判并无实体错误。

原告的民事权益未受损害。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 6个月不变期间。

五、如何列明诉讼请求

(一)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建议表述为

1. “请求 撤销 ××××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或 “请求 撤销 ××××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项;” 或 “请求 变更 ××××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第×项为……(写明变更的具体内容)。”

2. “请求确认原告对……(写明确认的权利)。”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律师实操提示

1. 一般以撤销为原则 。请求撤销前诉裁判后,关于实体权利义务的重新安排,可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解决。

2. 只有在 确有必要 且能达到 一次性解决纠纷 的目的时,才在撤销请求之外一并提出确认权利的请求。例如:请求撤销原判,同时请求确认某房屋归原告所有。

六、举证责任与证据组织

原告(第三人)承担 初步的、相对严格的举证责任 。由于涉及挑战生效裁判,举证责任重于普通民事诉讼。

(一)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1. 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身份证、营业执照。如果是债权人,还需提供债权凭证、债务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等。

2. 证明原裁判错误的证据 :这是核心。例如:

( 1 ) 虚假诉讼的证据 :对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虚假、债务人承认的债权明显不合理等)。

( 2 ) 事实认定错误的证据 :能够证明原裁判采信的关键证据是伪造的,或存在足以推翻原裁判的新证据。

( 3 ) 法律适用错误的证据 :原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与案件事实不符。

3. 证明权益受损的证据 :证明原裁判的执行或确认直接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如所有权被剥夺、优先权顺序被侵犯等)。

4. 证明因不能归责于本人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 :如申请参加被法院驳回的裁定书、不知道诉讼的证明、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的证明材料等。

5. 证明起诉未超过 6个月期间的证据 :通常是证明 “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起算点证据(如收到执行通知书、发现财产被查封、看到法院公告等)。

(二)如何搜集与分析证据

1. 调取原审卷宗 :这是最重要的一步。分析原审的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判决书 /调解书,找出错误所在。

2. 调查取证 :

针对 “虚假诉讼”,可申请法院调查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资金流水、银行账户记录、是否存在真实交易等。

针对 “错误判决”,可申请对关键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如笔迹、印章、形成时间)。

3. 视化分析 :制作法律关系图、时间轴,清晰展示前诉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与客户的权益冲突,以及原裁判的错误点。

4. 构建证据链 :将以上证据进行逻辑串联,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我方是利害关系人 → 我方无法参加诉讼且无过错 → 原裁判确实是错的 → 错的点侵害了我方的权益 → 我方在6个月内起诉。

七、举证责任与证据组织

原告(第三人)承担 初步的、相对严格的举证责任 。由于涉及挑战生效裁判,举证责任重于普通民事诉讼。

(一)路径选择

1. 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最佳路径 :如果客户符合全部条件,且未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直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利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权利救济更为彻底和终局性的选择。

2. 谨慎选择 “先异议” :一旦客户先行提出了执行异议,就丧失了对同一裁判文书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权利,只能走申请再审程序。

(二)风险提示

1. 立案门槛高 :法院会进行 实质审查 ( 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而非普通案件的形式审查。证据准备不充分,可能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 不中止执行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则上不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只有原告提供 相应担保 ,请求中止执行的,法院才 “可以”准许。

3. 法院裁判原则 :法院认为请求成立的,通常以 撤销判决 为主,直接撤销原裁判错误内容,而很少直接作出 “改变判决”(即判决直接确定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结语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第三人撤销之诉,是解决不同法律争议的平行救济渠道。前者是 “盾”,防御不当执行;后者是“矛”,进攻错误的裁判。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必须精准区分二者,严格遵守“程序择一适用”原则,并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评估当事人的证据、成本、时效和目的,选择最优的救济路径。希望本文能为您在复杂的执行救济实务中,提供一份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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