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接到情况反映,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北海村吕玉贤与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当事人质证权;错误分配举证责任,将“消极事实”的举证责任强加于举报人;不依法认定事实,支持解除合同并叠加适用定金、占用费、律师费,严重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

媒体了解到:

2025年8月25日,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举报人“擅自开挖鱼塘、改变土地用途”及“拖欠租金”为由提起诉讼。一审庭审结束后,被举报人允许被上诉人补充提交《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回单》3份,用以证明举报人逾期支付租金。该证据系被上诉人在庭审结束后单方提交,被举报人虽称“通知质证”,但举报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发表意见,被举报人便直接采信该证据并作为认定举报人违约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三条明确规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被举报人未就该证据再次组织开庭质证,也未确认举报人是否实际收到通知,即直接采信,属于严重程序违法。该证据直接关系到“逾期支付租金”这一违约事实的认定,若排除该证据,被上诉人关于租金逾期的指控将失去依据。

被举报人认定举报人存在“变更土地用途”的违约行为,理由为举报人“确认1号地、2号地上面均有鱼塘”。然而,举报人始终辩称鱼塘是签约前即已存在的,并非举报人开挖。被举报人将“鱼塘是原有的”这一事实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举报人,认定举报人“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故不予采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上诉人主张举报人“开挖鱼塘、改变土地用途”,属于积极事实,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上诉人作为出租方、招标方,掌握签约前的宗地图、示意图、卫星影像、现场照片等全部土地现状资料,但在起诉时及庭审中均未提交任何签约前的土地现状证据。举报人主张“鱼塘是原有的”,属于消极事实,法律上不应要求当事人对消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举报人将举证责任倒置于举报人,违反证据规则,导致事实认定严重失实。

若举报人确于2023年底至2024年间将百亩基本农田或耕地开挖为鱼塘,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违法占用、破坏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应由自然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国家自然资源部通过卫星遥感对基本农田进行常态化监测,任何新增的水面、开挖痕迹都会被图斑比对发现。本案所涉土地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属经济发达地区,土地监管力度更强,绝不可能出现“数百亩耕地被开挖而无人查处”的情形。被上诉人从未提交任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卫星监测图斑等证据。这一“沉默的关键事实”恰恰证明:不存在“开挖”这一事实,土地在签约时即已存在鱼塘。

举报人庭后补充提交了中山市古镇镇海洲村农用地地形图,拟证明鱼塘是签约前就已存在的设施。被举报人仅以“不能充足有效地反映”为由对该证据不予认定,却未说明任何具体理由,也未责令被上诉人提交其掌握的历史资料进行比对,不依法裁判性质明显。

被举报人还以举报人曾在《延迟整改时间申请书》中表示“因违反政策需要进行整改”为由,认定举报人承认违约。然而,该申请书系举报人在面对村集体行政压力下的妥协性表述,意在争取沟通时间,不能当然等同于其对合同违约事实的承认。

被举报人判令解除两份租赁合同、没收全部定金375000元、支付律师费5500元及自2026年1月1日起的土地占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合同解除应以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前提。本案中,举报人已在诉讼中补交全部租金,被上诉人并未因此遭受实质性损失;被上诉人从未就租金迟延问题向举报人发出过任何催告通知;关于“改变用途”,鱼塘为原有,举报人不存在开挖行为。即便认定存在一定违约,完全可以通过整改复耕、支付少量违约金等方式处理,远未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7条明确指出:“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举报人不依法支持解除合同,严重违背司法精神。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罚则适用于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即便认定举报人违约,定金全部没收已足以弥补被上诉人损失,被举报人再另行判令支付占用费,属重复计算,加重举报人负担。两份合同租期长达二十年,举报人已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解除合同、没收全部定金、强制恢复原状,相当于将全部风险与损失归于举报人一方,严重违反《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

被举报人在本案中的行为,绝非简单的司法裁判失误,而是典型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对方、严重程序违法的司法腐败行为。举报人响应政府号召,在涉案地块此前已经流拍一次、无人问津的情况下,经古镇镇分管农业的副镇长做思想工作,以底价承包了这片“烫手山芋”,投入巨资进行土地整理、排水、翻耕、复耕复种后,土地变成了良田。村两委却以莫须有的罪名起诉,被举报人不依法裁判,让一个响应政府号召、投入毕生积蓄的农民倾家荡产。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始终以零容忍态度重拳惩治司法腐败,持续深化司法体制监督整治,筑牢公正司法制度防线。但仍有极少数法官理想信念滑坡、纪法底线失守,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漠视审判纪律,肆意滥用手中审判职权,办案中徇私偏袒一方当事人,存在多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此类行为严重践踏法律与司法底线,侵蚀司法权威与公信力,深深伤害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恳请广大政法干部严守党纪国法,恪守职业操守,依法履职、秉公办案,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牢记初心使命,真正做到清正廉洁、执法为民、守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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