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工作关乎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2026年6月26日是第39个国际禁毒日,一起来看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3起涉毒案件,以案为鉴,向毒品说不!
1.朱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20日晚,被告人朱某(时年18周岁)在其租房内,容留未成年人李某某(时年16周岁)吸食含有三氟乙咪酯、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
法院判决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很多人误以为只是借场地给朋友吸毒,不算大事,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自家房子、私家车、租住房屋等,都属于个人可支配场所,明知他人吸毒仍予以容留,就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次纵容,终身留痕,勿因碍于情面心存侥幸。
2.彭某某、吴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至10月期间,吸毒人员黎某、康某某联系被告人彭某某、吴某购买毒品(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油)。两被告人收到毒资后,从中抽取几百元不等的提成,然后从上线毒贩手中购买毒品交付给吸毒人员,此外彭某某还向吸毒人员讨要了部分毒品作为好处。
法院判决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吴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少量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跑腿费”不是护身符,代购毒品从中牟利同样涉嫌犯罪,毒品交易链条中的任何环节参与者均难逃法律制裁。珍爱生命,守护家庭,请对毒品坚决说不!
3.周某某、熊某某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从上线购进含有三氟乙咪酯、4-氟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后,向他人贩卖4次,其中周某某单独向吸毒人员胡某(时年17周岁)贩卖1次,与熊某某共同向他人贩卖3次。
法院判决
鼎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情节严重。综合案件的全部量刑情节和危害结果,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是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的群体,法律规定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新型毒品的毒害性、成瘾性、社会危害性不亚于传统毒品,对于将犯罪黑手伸向未成年人这一国家重点特殊保护群体的行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绝不姑息。
来源:指尖新闻
作者:张晨鲁进任惠
编辑: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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