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张智勇律师:过节红包被调查,亲友人情和受贿犯罪的区分到底在哪

不少公职人员、家属心里都有同一个困惑:逢年过节亲友、合作方上门带点烟酒红包,婚丧嫁娶随份礼金,这种流传多年的人情走动,怎么一不小心就变成受贿了?

不少人心里抱着一种自我安慰的想法:只是过节正常走动,又没开口主动要东西,也没马上给对方办什么事,顶多算作风问题,和刑事犯罪扯不上关系。可现实里大量判例都在提醒,披着 “人情” 外衣的利益输送,恰恰是办案机关查办受贿案件最常见的类型。

区分普通礼尚往来、违规收礼和受贿罪,不能只看双方有没有亲戚朋友关系,也不能单纯凭一句 “人之常情” 就定性。审判实务会结合多重客观细节综合评判,三者对应的处理结果天差地别。张智勇律师今天就来讲讲节日送礼、日常往来的划分边界、容易踩坑的细节。

一、先分清三层处理梯度:正常往来、违纪、刑事受贿完全不是一回事

很多人混淆了纪律和刑法的边界,觉得只要收了外人礼品,要么完全没事、要么直接判刑,中间其实有清晰的缓冲区间。

第一种,纯粹合规的日常人情往来,不涉及任何追责。
真正受法律、纪律认可的礼尚往来,有很直观的特征:双方是多年亲友、同窗,不存在管理、上下级、监管合作的职权制约关系;往来双向对等,你办喜事我随礼,我家办事对方也有回馈,金额贴合当地普通社交标准;赠送时不附带任何办事诉求,送礼人不会借着拜访提及项目审批、人事调整、纠纷协调这类诉求。
比如多年老同学、无业务交集的远亲,春节拎一两箱普通特产、千元以内伴手礼,平日里互相走动、有来有回,这种一般不会认定违规,更谈不上犯罪。

第二种,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属于违纪,但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
即便没有明确请托事项,只要送礼一方是下属、管理服务对象、合作供应商,礼品礼金价值明显超出本地正常社交尺度,就算只是过节简单拜访,也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处理方式以党纪政务处分、责令上交财物为主,不会移送司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个常见例子,分管项目的干部,每年中秋、春节都收下辖区企业负责人送来的高档烟酒、购物卡,累计金额一万多元,全程对方没提出具体办事请求,这类案件大多作违纪处置。

第三种,满足权钱交易特征、数额达标,直接认定受贿罪
这是最需要警惕的情形,核心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财物交付和公职人员手中的职权形成对价交换。不管是事前送礼铺垫、办事后答谢,还是常年持续性 “感情投资”,只要符合法定要件,就会触及刑事追责。
这里补充完整数额标准:普通情形下累计 3 万元达到刑事立案起点;若金额在 1 万至 3 万元区间,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求职务提拔、致使公共利益受损等情形,同样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法院审理区分馈赠与受贿,会重点核查四项关键事实

司法机关不会单凭当事人一句 “只是人情” 下定论,裁判时固定从四个维度综合衡量,每一条都是实务里核查的重点。

1.看双方是否存在职权制约关系

这是最先核查的基础前提。如果送礼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下属、被监管企业、行政审批服务对象、工程合作方,双方天然存在权力依附关系,这种往来的风险会直接拉高。
司法解释专门针对这类关系作出规定:收受下属、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同一送礼人累计价值满 3 万元,即便当下没有具体请托,也会推定这笔财物可能影响公正履职,视作承诺为对方谋取利益,满足受贿罪构成要件。
同时该推定可反证,若确属双方多年亲友、双向对等往来、金额贴合本地人情标准,即便总额超 3 万,经核查对应部分可剔除不计入受贿数额。
反过来,双方不存在任何工作、监管交集,只是单纯私人亲友,没有职权牵制,认定为受贿的概率会大幅降低。

2.看财物价值、往来是否双向对等

正常人情讲究有来有往,双方馈赠的价值差距不会悬殊。若是常年只有对方单向大额送礼,公职人员几乎没有对等回赠,哪怕每年只是节日小额红包,多年同一人累计总额很容易触碰刑事红线。
当地普通家庭节日往来,多为千元以内特产、普通酒水;如果单次收受名贵手表、黄金、大额购物卡、数万元现金红包,远超日常社交范畴,很难用 “人情” 作出合理解释。
若双方同时存在亲友、管理双重身份,司法评判时优先以职权制约关系作为主要判断依据,血缘仅作次要参考。

3.看送礼的时机、背后有无请托诉求

送礼的时间点往往暗藏利益目的。比如项目招标前夕、人事提拔关键阶段、企业面临检查处罚前后,对方上门赠送贵重礼品,即便没有直白开口求人,双方都心知肚明是为了谋求便利,这种情况会直接认定存在谋利意图。
还有一类事后答谢型送礼:之前已经利用职权为对方办理事项,哪怕事项本身合规合法,事后逢年过节以 “感谢关照” 名义送财物,司法解释明确,基于过往履职事由收受财物,同样属于 “为他人谋取利益”,计入受贿数额。
单纯日常亲友节日走访,不会绑定任何工作事项,送礼时机也不会和职权事项高度重合,二者很容易区分。

4.看收受财物后的处置方式

收到礼品礼金后的处理行为,会直接影响主观故意的认定。收受财物后,未拖延、未使用礼品,在知晓贵重财物后立即退还、上交单位廉政账户,能够证实没有非法占有的想法,一般不认定受贿;若长期留存、自行消费、赠予家人,等到办案机关开始核查风声出现才慌忙退还,这种事后补救属于掩盖犯罪行为,无法改变受贿既遂的定性,涉案财物依旧会作为赃款收缴。

三、节日送礼最容易踩中的几类隐形陷阱

不少公职人员就是忽略了这些细微情形,把违规、涉刑风险当成普通人情,最后被动接受调查。
第一,同一对象长期小额叠加送礼,总金额突破 3 万元。单次送礼看着不多,几千块烟酒、几千元红包,每年节假日持续收取,同一人多年累计总额达标后,整笔都会计入受贿数额;多人分别小额赠送、单人总额不足 3 万元,仅作违纪处理,不会跨多人合并认定受贿,不存在 “单次小额不算事” 的豁免规则。
第二,借家属、子女名义代收礼品。很多企业老板不直接和公职人员接触,选择拜访配偶、孩子,节日赠送大额红包、贵重首饰。只有公职人员知情且未退还上交,这笔财物才计入涉案金额;有完整证据证实本人全程不知情、家属独立收受且未告知、未动用职权办事,该部分财物不纳入受贿评价,不能简单以 “家人收的一概算我受贿” 一概而论。
第三,区分不开感情投资和正常往来。很多人觉得对方只是单纯维系关系,没提办事就完全安全。只要对方在你的管辖、业务范围内,同一人持续输送财物满 3 万元,法律直接推定存在潜在利益诉求,无需对方拿出明确请托记录。
第四,混淆亲友馈赠与管理对象送礼。哪怕送礼人沾一点亲戚关系,只要同时是你的服务管理对象,大额单向送礼依旧存在涉刑风险,血缘不能成为规避追责的理由。

四、一旦被核查,稳妥的处理思路,不要盲目辩解

如果因节日收礼、日常人情往来被办案机关询问调查,慌乱编造往来理由、隐瞒礼品流水、销毁购物凭证,只会新增不利认定,可参考下面稳妥的处理方式。
首先完整梳理多年往来记录,区分两类财物:纯粹无职权交集亲友的对等馈赠、下属和企业老板单向赠送的贵重礼品,整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回赠记录,清晰划分违纪资金和正常私人往来,辅助办案机关客观甄别,避免单纯人情财物被一并计入涉案数额。
其次,若确实收受管理对象大额财物,主动说明全部经过,足额上缴涉案财物,如实供述相关情况,积极配合调查属于法定从宽考量情节。足额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涉案数额、危害后果,部分轻微案件可能存在不起诉空间。

人情往来本身无可厚非,但手握公权的前提下,节日送礼、日常走动都不能脱离职权边界空谈 “情理”。区分普通馈赠、违规收礼、受贿罪,核心从来不是节日、亲友这层外衣,而是看往来背后有没有权钱交易的本质。
无职权交集、双向对等、小额常规特产,大多属于正常私人往来;面对管理、上下级对象收受超出正常标准财物,单人累计金额不足 3 万元一般按违纪处置;一旦同一对象累计数额达标,或是绑定明确办事诉求,就会触碰受贿罪的刑事红线。
与其事后反复辩解 “只是过节人情”,不如提前守住尺度,对管理服务对象的大额礼品、贵重礼金主动拒绝、及时上交,从源头规避风险,不用等到调查上门才追悔莫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