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是相关部门或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单位为履行行政管理及公共服务职能,与公民、法人等协商相关的事宜之后签订的具有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签订行政协议需要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在签订协议之后,原则上无论是哪一方都不能反悔。只不过实践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在与相关部门签订协议之后,会因各种原因想要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不是什么行政协议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那么哪些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呢?下面凯诺律师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办案经验来简单地为大家浅析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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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行政协议的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要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那也就是说,一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因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活动,与被征收人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以及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也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比如说,被征收人对与征收方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不满意,认为该补偿安置协议存在一定的漏洞,那么,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法院应当要依法受理。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针对与征收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会提起民事诉讼,这肯定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一般情况下,只有像劳动合同之类的协议,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除此以外,相关部门与其工作人员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也不属于行政协议的范畴,即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的范围,一般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其次,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

不过,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能直接提起诉讼,比如要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当事人觉得是哪个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如当事人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相关部门侵害了自己的权益,也要明确希望法院怎么判等,这也是《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三款中明确规定的。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九条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那也就是说,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时,首先是该行政协议中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补偿安置协议,相关部门擅自变更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具体补偿事宜,或者是补偿安置协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是重大的误解,相关部门就补偿事宜,拒绝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履行自己的补偿职责,或者是存在欺骗等,那么被征收人才可以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或确认该协议违法。所以,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针对该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时,千万不要盲目地起诉,一定要先审查,确认该协议中存在的问题,若协议不存在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那么即使法院受理了,其诉讼结果也会对自己不利。

不过,对于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在依法判决撤销补偿安置协议或确认违法后,同时也要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总之,凯诺律师最后想要跟大家说的是,无论是什么样的行政协议,当事人都应当要认真对待,对于行政协议有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选择不签,也可以针对行政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定要经过审查、分析之后再提起,万不可盲目的就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另外,如若情况比较复杂,且也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保障,可以选择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针对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鲁莽而浪费掉自己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