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州(株洲)律师事务所的刘苗律师,有着多年法律实务经验与多重身份加持。在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中,上诉人邓某以各种理由上诉欲逃避担保责任,咄咄逼人。刘苗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以扎实证据与精妙法理分析冷眼破局,最终保障了天X农商行的债权安全。
"刘苗律师坐在办公桌前,目光紧紧盯着眼前的《保证合同》和《个人担保承诺书》,手指轻轻摩挲着文件上“邓某”的签名,一场复杂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他脑海中逐渐清晰起来。
2018年8月21日,借款人童X与天X农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495万元。同日,邓某与天X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此前还出具了《个人担保承诺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童X未按约还款,天X农商行起诉,一审判决童X、李X还款,邓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邓某不服上诉,提出《保证合同》是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个人担保承诺书》系伪造且受胁迫签订、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等理由。这起案件棘手之处在于邓某提出的上诉理由看似有理,若处理不当,天X农商行数百万元的债权将面临风险。刘苗律师自2020年执业以来,经办案件数百余件,尤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面对这样复杂的案件,他有着自己的应对思路。
刘苗律师毕业于湖南工业大学,拥有法学硕士学位,还是湖南省应用法学研究会理事等。他善于将前沿法学理论与复杂案件实践相结合,凭借仲裁员、复议委员、听证员等多维度法律工作经历,能精准预判案件焦点。在这起案件中,他首先强调《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上“邓某”的签字均系其本人亲笔,且邓某在一、二审中对此均未否认。签字即意味着对合同内容的确认,邓某作为多次参与商业担保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预见签字的法律后果。这一判断源于他在众多合同纠纷案件中积累的经验,深知签字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面对邓某提出的“空白签字”“受胁迫”“伪造承诺书”等抗辩,刘苗律师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他指出邓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依据这一规则,邓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他曾处理过类似的案件,在那些案件中,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是胜诉的关键,这次他同样熟练地将其运用到本案中。
对于邓某以“未在每一页签字”“未手写特定文字”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刘苗律师凭借其对合同法律规定的深入理解,指出这些形式瑕疵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保证合同》已在首部及尾部明确提示,邓某在末尾签字即代表对全文认可。这种对合同效力的精准判断,得益于他多年来对合同法律的研究和实践经验。
刘苗律师还向法庭展示了邓某此前已多次为同一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事实,证明其对担保法律后果完全知情,本次担保系其自愿行为,不存在“重大误解”或“不知情”。这一策略源于他在处理众多担保案件中,善于结合交易习惯与当事人历史行为来佐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刘苗律师的答辩意见,认定邓某签字确认的《保证合同》及《个人担保承诺书》合法有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苗律师从业多年来,始终秉持“案件无大小,追求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执业理念。这起案件的胜诉,再次印证了他的专业能力和执业信仰,让他更加坚定地在法律道路上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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