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买了1000多万的货,付了860多万,还剩150万没给,人回国了,电话打不通。
一二审认为这是合同诈骗罪,判刑13年。
但再审法院说:这是正常做生意,不是诈骗,无罪!
同一个案子,为什么结果天差地别?
如果你或家人正因“欠债失联”被刑事追诉,今天的文章,值得你读完。
一、真实案例:从13年到无罪
2007年,王大胆在俄罗斯经营皮衣生意,与国内某皮业公司达成口头购销协议。两年间双方累计交易货值超1000万元,王大胆陆续支付860余万元,仍欠150余万元尾款。
2009年初双方对账后,王大胆又还款62万。
同年,其经营的莫斯科某市场被当地政府强制关闭,王大胆回国,其俄罗斯手机号失效。
供货方多次联系未果后报案。
一二审法院认定王大胆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再审改判无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二、为什么一二审有罪,而再审改判无罪?
本案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王大胆欠债失联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逃匿”,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意义上的“逃匿”,是指行为人为逃避合同义务而故意逃跑、藏匿等,导致对方无法实现债权的行为。对逃匿的认定,应依据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情况、款物用途、失联原因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
再审法院认为,王大胆不构成“逃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理由有三:
(一)王大胆的行为本身不构成“逃匿”
王大胆并未更换手机号码,其俄罗斯号码回国后自动失效,并非主动拉黑对方。后来,供货方另外两名员工还与王大胆当面协商还款。王大胆“失联”是客观原因造成,而非故意逃避。
(二)对账前具备履约能力,无非法占有目的
近两年交易总额超1000万,王大胆付款860余万,履约比例超86%,证明其有真实履约能力,不存在“骗货”的主观故意。
(三)对账后继续还款,进一步否定非法占有目的
对账后王大胆陆续还款退货折款62万余元,占尾款的41%,这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有力反驳。
此外,认定“逃匿”仅有供货方一名员工“找不到人”的单方陈述,无出入境记录、摊位易主记录等客观证据印证,证据链不完整。
综上,再审法院改判无罪。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如何辩护?
遇到类似案件,律师应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做无罪辩护或罪轻辩护。家属需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并全面配合律师工作。
方案一:无罪辩护
(一)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律师需证明被告人自始没有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
主要证据:双方长期稳定的交易记录、已支付绝大部分货款的转账凭证、对账确认单、持续还款退款的银行记录、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和营业执照等。
(二)客观上不具有“逃匿”行为
律师需证明联系中断系客观原因所致。
主要证据:出入境记录、境外手机号仅限境外使用的说明和运营商证明、市场关闭的官方通知、双方见面协商的证人证言或通信记录、当事人主动联系供货方的通话和短信记录等。
(三)欠款系客观经营风险所致,非非法处置财产
律师需证明尾款未结清,是市场政策等外部因素导致。
主要证据:市场关闭的官方文件、货物实际销售记录、摊位费管理费等经营成本等证据。
(四)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应刑事追诉
律师需论证本案本质是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主要证据:双方长期的交易记录、当事人未否认债务并持续还款的证据等。
方案二:有罪罪轻辩护
若案件不存在无罪辩护空间,可进行有罪罪轻辩护。
可用以下情节,如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律师提醒
“欠债”和“诈骗”之间,隔着一道叫“非法占有目的”的高墙。墙这边是民事责任,赔钱就行。墙那边是刑事责任,可能要坐牢。
若您或家人因欠债失联被刑事立案、拘留,应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厘清是合同诈骗还是经济纠纷。
我是济南刑事律师王玉琴,若你或家人遭遇类似情况,随时联系我。若觉得本文有用,请转发给有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