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城,一男子醉酒后去足疗店做按摩,主动问技师有没有“特殊服务”,出价500元。技师手头正紧,犹豫了一下答应了。男子脱了衣服,技师穿着吊带裙从床头柜摸出两个TT扔到床上,正准备行事,警方接到举报破门而入——男子光着身子愣在床上,女技师蹲在地上抱着衣服,满地贴身衣物。

事后男子大喊冤枉:“我进门就醉倒了,什么都不知道,肯定是被陷害的!”

警方认定违法罚款500元。男子不服,复议、告到法院,一路打到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法庭上,他搬出法律术语“孤证不能定案”——整个案子就技师一个人的口供,凭什么罚我?

法院的判决,给所有心存侥幸的人上了一课。

一、500元谈妥“特殊服务”,警方破门抓个正着

2019年6月13日晚上,李某跟两个朋友喝酒,三人推杯换盏,都喝得有点多。

酒足饭饱之后,有人提议去洗个脚放松一下。三人来到一家足疗店,到店时已经快晚上11点了。

李某被单独安排到二楼211房间,技师赵某随后进来,准备给他做泰式按摩。

接下来的事情,双方说法完全不同。

赵某向警方陈述:按摩过程中李某提出要发生关系,她一开始拒绝了。李某说给500块钱,赵某手头正紧,咬了咬牙就答应了。随后两人脱了衣服,李某从床头柜抽屉里摸出两个TT扔到床上,正准备行事,警察就敲门进来了。

李某的说法则是:他进房间就醉倒了,一直昏睡,直到被吵醒才发现警察站在面前。他对什么交易、什么500块钱,完全不知情,甚至怀疑是被人设局陷害了。

就在当晚23时46分,警方接到一个匿名举报电话,说这家足疗店有人从事非法交易。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检查,推开211房间门一看——李某光着身子躺在床上,赵某穿着吊带睡裙站在屋里,地上散落着她的贴身衣物,床上还有两个TT。

现场照片拍了、证据固定了,两人被带回派出所调查。

二、男子辩称“醉酒昏睡”,搬出“孤证不能定案”

在派出所里,赵某把事情的经过原原本本交代了一遍,连500块钱怎么谈的、TT从哪儿拿的都说得清清楚楚。

李某呢?从头到尾就一句话:我喝多了,什么都不知道。

警方还问了足疗店二楼的主管姚某,对方说店里明令禁止特殊服务,而且房间本来就不配TT。跟李某一起来的两个朋友也没帮上忙——一个说自己在邻房做精油开背,隐约听到点动静但没在意;另一个说自己也喝多了,一进房间就睡着了。

警方综合了所有证据——赵某的详细陈述、现场查获的物证、执法记录仪画面、主管的证言——认定李某构成PC,2019年6月14日对他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李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处罚决定。

李某还是不服,2019年9月29日把公安机关和复议机关一起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

法庭上,李某的律师打出了一张牌——“孤证不能定案”。

什么意思?就是说整个案子最核心的证据只有技师赵某一个人的口供。赵某自己也是违法嫌疑人,她的陈述怎么能单独拿来定罪?现场那些没穿衣服、TT之类的,能证明什么?万一有人设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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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间接证据形成链条,一样能定案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明确认定。

第一,赵某的陈述可信度很高。

赵某是成年人,她很清楚自己交代的是违法行为——一旦承认,她自己也要被处罚。如果事实不是这样,她没有任何理由编造一个对自己这么不利的说法。她没有推卸责任,也没有诬陷李某的动机。这种“自陷于不利”的陈述,自愿性和真实性都比较高,证明力很强。

第二,赵某的陈述有客观物证印证。

赵某说TT是李某从床头柜抽屉里拿出来扔到床上的——警方到现场一看,床上确实有两个TT。她说两人已经脱了衣服准备行事——警方进门看到的场景跟她说的一模一样。这些细节不是随便编就能编出来的,跟现场物证、执法记录仪画面完全吻合。

第三,排除了其他可能性。

足疗店主管明确说店里不配TT,这就排除了TT是店里提供的可能性。李某说自己是被人设局陷害的,但拿不出任何证据——谁害他?怎么害的?为什么害他?什么线索都提供不了。

法院指出:认定违法事实不要求必须有直接目击证人或者当事人自己承认。通过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样可以作出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500块钱罚款,他一分不少得交。

讨论话题

1. 你觉得李某是真的喝醉了什么都不知道,还是在装糊涂?

2. “孤证不能定案”这个说法,你觉得在本案中适用吗?

3. 匿名举报电话就能让警方破门检查,你觉得这种执法方式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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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案例整理,旨在普法讨论,不构成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