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学生沦为父母贷款担保人:

银行风控失守背后,是金融伦理与监管威慑双重塌陷

这是一份冰冷而沉重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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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起银行贷款纠纷案引起社会关注。原告方为内蒙古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敖汉旗支行(简称“敖汉农商行”);被告方为自然人王某某,当时作为一名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学生成为敖汉农商行对王某宇、王某红贷款的担保人,并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后被农商行追索连带责任。法院的裁定最终维持了金融监管部门的调查结论,但当“学生”“无收入”“担保人”这几个关键词被强行拼接在一起时,法律文本的严谨背后,一个令人不安的金融伦理命题浮出水面:当某些银行为追逐利润而漠视基本的风控底线,连尚无收入来源的学生都被拉入担保人行列时,金融合规的伦理根基何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简称“赤峰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赤金举复【2023】091号)》就担保人举报敖汉农商行向王某宇、王某红违规发放贷款回复:“四、经查,王某红、王某宇夫妇之子王某某在3笔(贷款)中作为保证人之一。签订保证合同时,王某某系在读学生,无经济收入,该问题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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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赤金举复【2025】162号)就敖汉农商行向王某宇、王某红发放贷款过程中被认定属实的违规行为有:“授信审查审批不尽职、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被挪用、执行‘双录’制度不到位、内部审计不尽职等。”

上述赤峰分局的调查意见书表明,对于本来就有违规行为的贷款项目,作为担保人的王某某是没有经济能力的学生,而且他签字担保的是他父母的借款,实在令人大跌眼镜。该银行将尚无经济能力的在校学生列为担保人,其合规流程即便在纸面上“无懈可击”,也难掩其风控逻辑的明显缺陷。当该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与亲情纽带,将风险转嫁给不具备偿债能力的家庭成员时,这一行为已超出商业范畴,滑向了伦理失守。

当地监管部门解释称,考虑到该银行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贷款逾期受疫情因素影响、银行已采取手段挽回损失等因素,通过监管约谈已足以达到纠正违规的目的。这一逻辑的悖论在于:如果违规成本仅限于内部问责和监管谈话,而违规行为仍在发生,那么监管的威慑力又在哪里?尤其是当无收入的学生被拉入担保人链条时,已经不仅是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问题,而是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议题。

从法律渊源上看,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本身可能未逐条列明“不得接受学生担保”,但其核心原则在于要求银行“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原银监会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明确要求贷款调查必须“实地调查”并核实担保人的“担保意愿”和“代偿能力”。敖汉农商行在明知学生无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仍接受担保,在法律上通常被认定为未能履行法定的“尽职调查”义务,直接违反了上位法对“风险控制”和“审慎经营”的强制性要求。

这种操作之所以“触目惊心”,是因为它颠覆了“保护未成年或弱势家庭成员”的社会共识。让尚无收入的学生以个人信用为父母背书,不仅可能使其陷入债务纠纷,更是在剥夺其未来的选择权。当银行将“连带责任”强加给最无力的家庭成员时,金融合规便失去了应有的专业与审慎,只剩下赤裸裸的风险转移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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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个尚在校园中求知的学生,其未来本应承载无限可能。然而,就在其尚未步入社会、尚未拥有任何财产之时,一纸担保合同便可能将其拖入沉重的债务泥潭,甚至因强制执行而面临失信限高、账户冻结、职业生涯未起步即受阻的连锁困境。当银行的追索函寄到大学宿舍,当法院的传票送到教室,这个年轻人的人生轨迹,将因一次本不该发生的“签字”而被彻底改写——况且是三次。金融风险的代价,就这样被转嫁给了最无力承担的人——这不仅是风控的失守,更是伦理的塌陷。银行业监管规章所要求的“对担保人代偿能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被利润驱动的考核指标面前,不过是一纸空文。

从《民法典》的纯法理视角审视,无收入学生担任保证人并非绝对禁止,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担保合同仍可成立。但法律的底线绝不应等同于金融伦理的及格线。一个尚未踏入社会的学生,面对银行工作人员递来的冗长合同,其风险认知能力与议价能力几乎为零。当银行利用信息不对称、专业门槛和流程控制权,将一名缺乏风险认知能力的学生纳入担保链条时,它在形式上获得了“意思表示真实”的签字,在实质上却完成了对公平正义的背叛。

司法判决的锤子已经落下,但问题的答案远未揭晓。法院在法律程序中尽到了自己的职责,真正需要反思的是某些金融机构的伦理底线与当地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作为一线监管机构,赤峰分局手握行政处罚、风险叫停、从业人员终身追责的法定权限,却对系统性、侵害青年群体权益的严重违规选择“温和纠偏”,直接推高行业违规容错空间。这种处置方式传递出的信号是:即便银行突破风控底线、牺牲普通人前途换取业绩,最终付出的违规成本微乎其微。属地监管本该是阻挡违规放贷、守护群众权益的第一道防火墙,如今却因处置尺度失之于宽,让监管红线形同虚设,透支基层金融监管公信力。

期待本案能够唤起金融监管层对“违规成本与监管效能”的深层审视。提高违规成本、强化行政处罚力度、建立个人追责与行业禁入机制,让每一次违规都付出真实而沉重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让金融真正回归服务实体经济、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本源——让每一笔贷款都经得起审查,让每一位担保人都看得清风险,让每一个学生都不必为银行的失职埋单。

金融是经济的血脉,更是社会信用的基石。当金融创新或业务拓展的目标需要牺牲最基本的人伦底线时,这种“合规”是病态的。这起案件留下的警示不止于“银行违规”,更在于任何商业行为都不该把“利用亲情”作为低成本的风控手段。只有让形式合规回归实质公平,才能真正守住金融系统廉洁合规的伦理红线。

作者接到举报信,专程赴赤峰分局和敖汉农商行实地了解情况,然而两家单位并未就相关问题做出明确答复。直到发稿时为止,我方仍未接到对方任何反馈和信息。

(后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赤峰监管分局《举报事项调查意见书》(赤金举复【202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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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笔人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企业廉洁合规研究基地副主任杨盛

202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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