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梅溪路3号、南阳市监狱四监区职工庄玉宾,2017年7月17日在南召县大浪淘沙酒店,被潘某阳以拖欠三万元工料款相要挟,被迫在空白《自然人信用担保保证函》签字。潘某阳当场出具书面承诺书,承诺全部贷款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庄玉宾无需承担任何担保责任。事后潘某阳联合南召县财信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私自填充担保函核心金额,还伪造南阳市监狱四监区公章出具虚假收入证明,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担保追偿诉讼,案号(2018)豫1321民初3332号。
该案自立案至判决全程存在两处根本性送达违法,直接剥夺庄玉宾答辩、举证、质证、辩论全部法定诉讼权利,一纸缺席判决将其列为连带担保人,法院执行阶段扣划其工资存款12万余元,还下达限制高消费令,身为公职人员的庄玉宾全家唯一收入来源被冻结,出行、征信、家庭生活全面陷入困境。直至2026年法院恢复执行,他才知晓涉诉事实,多年申诉维权却屡屡受阻。
第一重程序硬伤:开庭在前、文书邮寄在后,无合法传票传唤即缺席审判。判决书载明2019年2月26日开展第二次庭审,但法院直至2月28日才邮寄本案应诉材料,形成先开庭、后送达文书的倒置流程。庄玉宾调取卷宗、与承办法官吴某成通话录音均可证实,案卷内无任何2月26日开庭传票存档,自始至终未收到开庭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十项明确规定,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要求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送达传票,保障当事人准备应诉、行使辩论权。最高法送达司法解释明确,合法传票送达是缺席判决的前置法定条件,未提前送达传票径直开庭,属于严重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程序违法,是法定再审事由。
第二重核心违法:庄玉宾从未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邮件因地址不详退回,依法不能视为有效送达。本案庄玉宾从未前往南召县法院应诉,未填写、确认任何送达地址,法院仅单方邮寄至户籍地,邮政回执标注“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文书原路退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答辩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推定户籍地送达的前提是当事人到庭、拒不提供地址且法院释明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明确,仅在受送达人自身过错(确认地址错误、拒收、地址变更未告知)导致文书退回时,退回之日才视为送达,受送达人无过错的,不适用该规则 。本案庄玉宾全程未参与诉讼、无任何过错,法院仅凭户籍地邮寄、文书退回即推定送达,完全不符合法定送达要件,送达行为自始无效。
两份法院专递回执、卷宗存档记录、法官谈话录音、证人证言、潘某阳承诺书、公章比对印件构成完整证据链,双重程序违法叠加,原审判决程序根基完全崩塌。事发后庄玉宾持续维权:先向南阳中院申请再审,被告知向一审南召县法院提交;2025年11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递交监督材料,省、市检察院逐级转至南召县检察院,基层检察院以流程不符不予受理;2026年庄玉宾再次向南召县法院申请再审,承办法官吴某成、立案庭先后两次制作调查笔录,再审立案却长期搁置。依据《民诉法》第209、217条规定,本案应属本院院长,发现原裁判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程序正义是实体公正的底线,送达制度更是保障普通百姓诉权的第一道屏障。法律条文清晰划定司法审判的行为边界,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无地址确认书推定送达均属明显违法情形。一纸违法判决,让守法公职人员平白承受十余万元财产损失、失信惩戒与精神煎熬,层层申诉却遭遇程序空转,司法纠错渠道不畅,严重消解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恳请上级司法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彻查南召县法院送达违法事实,依法启动再审撤销错误判决,免除其无端担保责任,同步核查伪造证据、违规办案相关人员责任,以程序纠错守护法律底线,让蒙冤普通人真正感受看得见、落得实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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