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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监护保障问题日益凸显,成为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意定监护制度为特定群体自主规划晚年生活筑牢法治根基。2025年9月,新修订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居(村)委会可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的见证人。这一规定为意定监护制度落地提供了除公证之外的“家门口”便捷路径,但如何推动这一规定成为可落地的实操规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参与创设“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模式,通过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重保障机制,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制度从“原则性规定”走向“规范化实施”提供了实践样本。

案情简介——母亲年近古稀 残疾儿子谁来守护

罗阿姨与丈夫育有一子小刘。丈夫离世后,年近七旬的罗阿姨便与儿子相依为命。不幸的是,小刘自幼患有智力残疾,日常生活起居全靠罗阿姨一人照料。

2024年,为了更好地保护儿子的权益,罗阿姨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小刘的监护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罗阿姨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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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拿到判决书的罗阿姨依旧忧心忡忡:“我如今身体还算硬朗,但毕竟上了年纪。万一哪天我倒下了,该怎么办?”她曾与关系亲密的侄子张某商量,希望在自己失能之后,由侄子照料他们母子。但因缺乏专业指引和规范流程,罗阿姨始终未能与侄子签订正式的意定监护协议。

更让罗阿姨揪心的是,就算找到了意定监护人,一纸协议是否能为他们提供保障?自己失能后,如何保证辛苦积攒的两套房产和数百万元存款能切实用于自己和儿子小刘的医疗及养老?这件事成了罗阿姨的一块心病。

法院审理——权益新规落地 联动破解监护难题

2025年9月,上海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决定》,明确除可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外,还可利用见证机制,在属地居(村)委会、老年人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等参与见证下,在家门口完成意定监护设立流程,并鼓励将协议信息告知民政部门或居(村)委会,同时支持专业性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或提供监护监督服务。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提出了更多细化指引,为老年人借助意定监护规划未来提供了更为规范、便捷的途径。

在案件判后回访中,罗阿姨向法官倾诉了自己的担忧。了解相关情况后,静安区法院牵头协调罗阿姨居所地的唐家沙居委会、静安区“银发盾牌”公益项目、闸北公证处、残联及公益律师团队等多方力量,共同探索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操作流程。经过反复研讨与沟通,最终创新形成“意定监护见证﹢财产公证提存”方案。

2026年1月5日,在唐家沙居委会和“银发盾牌”公益项目的见证下,罗阿姨和侄子正式签订《意定监护人身关系协议》及《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明确侄子张某作为自己和儿子小刘的意定监护人,对人身照管与财产管理的细节等作了约定,并同步向公证处申请财产提存监管。静安区法院还配套出具《被监护人人身和财产管理清单》,列明被监护人生活所需、个人习惯等信息,为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参考。

“以前总担心自己百年之后,智力残疾的儿子无人照料,现在有了法院的专业指导和这份意定监护协议,我终于能安心了。”困扰自己多年的心病得以化解,罗阿姨感激地说道。

这是上海市落实由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一次重要实践,不仅为类似困境家庭提供了新思路,更为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地与完善提供了基层样本和可复制的操作路径。

法官提示——“三保险”制度创设 夯实被监护人权益保障

司法实践中,意定监护的首要难点在于适格监护人的选定与履职的全程监督,而人身照料与财产事务分开处置也是财产关系复杂情况下监护履职的常见形态。以罗阿姨与其子的监护需求为例,如何既满足被监护人的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需要,又确保财产不被滥用、保障其长期生活质量?

对此,静安区法院联合多方协作,首创协议分类约定、履职协同配合、监督闭环运行的“三保险”制度,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为居(村)委会见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协议分类约定方面,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协议将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和财产管理进行了明确分离:人身照管协议详细列明被监护人的生活习惯、饮食偏好、医疗需求等个性化信息,财产管理协议则专门约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规则。

履职协同配合方面,被监护人的人身照管由监护人负责,监护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等服务;财产则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由公证处分别分类管理,监护人按需申请支取,确保财产使用的透明性和安全性。

监管闭环运行方面,“多方联动监督”机制同步建立:居委会定期了解监护协议的履行情况,街道助残员持续调查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财产管理情况等,居委会老龄干部也会及时跟进反馈。

“该模式通过制度设计,将监护的‘管理权’与‘支配权’适度分离,既尊重了被监护人的自主意愿,又降低了监护不善的风险。”静安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傅朱钢表示。

静安区法院还参与编写了《意定监护见证活动操作指引》,以及配套的意定监护协议、见证记录表、财产监管申请书等7类文本材料,构建起“协议签署—监护履职—跟踪监督”的全链条闭环保障体系,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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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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