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知名刑辩律师李爱军称,今天到梅州市梅县区法院提交上诉状和委托辩护手续。法官助理说,6月25日判决,上诉期满日是7月5日,我们提交的上诉状的时间是7月6日,超期了,梅州市中院会拒收的。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律师指出,7月5日是周日,刑诉法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日,即顺延到7月6日。

法官助理说,刑诉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被告人在押的,不顺延。

李律师特别强调,该条规定的不顺延,指的是被告人的羁押期间不顺延,就是说被告人羁押期满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也应当当日释放,不得顺延。

这种理论,我竟然是第一次遇到,不知道这是否为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的官方做法,希望能够纠正这个明显的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李爱军律师:回复@王春生律师:现在刑事辩护之所以累,就是律师要把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这些常识之辩上//@王春生律师:常识啊。

@刘录-律师:这个法律常识都不懂,怎么能依法公正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