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收受合作方“小恩小惠”被公司开除,是劳动争议中具有代表性的情形。一张几百元的购物卡,究竟是“人情往来”还是“严重违纪”?劳动争议不仅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益,也要尊重用人单位依规自主管理的权利。只有二者兼顾,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今天,我们以小张与某公司的真实案例,带您了解这场“购物卡引发的职场风波”。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小张入职某公司,担任门店杂货经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小张签字确认知晓并承诺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及奖惩制度,其中明确规定严禁向供应商或其他合作伙伴索取或变相收取各种钱物等。
在职期间,小张先后收受供应商赠送的购物卡,累计价值1000元。在小张看来,这些卡并未装入自己腰包,而是用于填补门店日常损耗,且称管理人员都对此知情,属于“惯例”。2025年4月,公司以小张收受供应商财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小张对此不服,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张的部分申请,公司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返还罚款,但驳回小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申请。小张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大兴法院。
法院审理
大兴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的《员工日常管理奖惩办法》经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小张入职时已签字确认并承诺遵守。该制度明令禁止员工收受供应商钱物、礼品卡等财物,如存在该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约谈记录中,小张本人承认收取购物卡,他声称“用于填补损耗”“属于门店惯例”,但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大兴法院认为,员工廉洁从业是基本职业准则,小张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且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大兴法院对小张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小张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员工收受供应商财物,不仅违反了公司制度,更触及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应负的诚实信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背后的法理支撑,正是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劳动者在履职中负有对用人单位忠诚、守信的义务,收受业务往来供应商的财务,直接破坏了信任关系,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所谓“惯例”“潜规则”,不能成为违规违纪的借口,更无法对抗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
企业依规管理、维护诚信的行为,应当得到司法支持。依法支持企业解除严重违纪、有违诚信员工的劳动合同,传递了“守法诚信者受保护”的鲜明导向,推动企业健全用工管理,营造公平透明、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用工环境。大兴法院始终秉持“保护劳动者与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并重”的理念,助力区域用工环境和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温馨提示:劳动者应恪守职业操守和诚信底线,莫因小失大。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时,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合法维权。用人单位应依法完善规章制度,做到奖惩有据、程序正当,坚持合规经营,方能行稳致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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