悄悄注销公司逃债?未通知债权人,股东要担责!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公司清算时,股东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没申报债权,股东要担什么责任?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公司清算时,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没申报债权的,股东要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清算组未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2024年新《公司法》调整了清算义务人,董事是法定清算义务人,但如果股东实际担任清算组成员,依然要对未通知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3.对于已知债权人,必须单独书面通知,不能仅以登报公告代替通知,否则就属于未履行通知义务,股东要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一、债权人追责的法律依据

(一)清算通知义务的法定要求

这是此类案件的核心法律基础。根据《公司法》第18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的明确规定,清算组应当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且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这里的通知义务,是针对已知债权人的,必须单独进行书面通知,不能用登报公告来代替。因为已知债权人是明确的,公司完全有能力直接联系到对方,而公告只是针对那些无法联系的未知债权人的补充方式。如果公司没有通知已知债权人,就会导致债权人丧失了在清算前申报债权、获得清偿的法定权利。

(二)责任主体的变化:新公司法的调整

很多人都有疑问,2024年新《公司法》把清算义务人改成了董事,那股东是不是就不用担责了?其实不是的。

新《公司法》第232条确实规定,董事是公司的法定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完全不用担责了:

如果股东实际担任了清算组成员,那么他就要履行清算组的通知义务,未履行的话,就要作为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股东实际控制了公司的清算程序,比如偷偷注销公司,没有通知债权人,那么哪怕他不是董事,也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股东实际参与了清算,并且存在未通知债权人的过错,就要承担责任,不会因为清算义务人的调整就免除责任。

(三)责任的性质和范围

这个责任是过错赔偿责任,股东要赔偿债权人因为未通知导致的全部损失,也就是债权人原本对公司的全部债权。

因为如果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及时申报债权,在清算程序中获得清偿,但是因为股东没通知,导致债权人根本不知道清算的事情,最后公司注销了,债权人的债权彻底没办法得到清偿,这个损失就是股东的过错造成的,所以股东要全额赔偿。

而且这个责任突破了股东的有限责任,股东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赔偿,不能再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因为这是股东自己的过错行为导致的,和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无关。

二、“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司法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并不会只看股东的口头主张,而是会结合客观证据综合判断,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标准:

1.债权人的性质。如果这个债权人是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也就是公司在清算的时候,已经明确知道这个债务的存在,比如债务已经到期,或者已经进入诉讼程序,那么公司就必须单独通知,不能只登报。如果是未知的债权人,才可以用公告的方式。

2.通知的方式。如果公司只是在报纸上发布了清算公告,没有给债权人发送任何书面、短信、邮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单独通知,那么就会被认定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为公告无法保证已知债权人能够及时知晓清算的事情。

3.因果关系。也就是股东的未通知行为,和债权人的损失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是因为股东没通知,导致债权人根本不知道清算的事情,没办法申报债权,那么股东就要担责。如果债权人本来就知道清算的事情,只是自己没去申报,那股东就不用担责。

4.股东的参与情况。如果股东是清算组成员,或者实际控制了清算程序,那么就要担责。如果只是普通的小股东,没有参与清算,也不是清算组成员,也没有控制清算,那一般不用担责。

三、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其实非常简单,大部分的举证责任都在股东那边:

首先,证明你对公司的债权是真实的,已经到期了,比如有合同、转账记录、生效判决就可以,证明你确实对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

其次,证明公司清算的时候,没有通知你,比如你从来没有收到过公司的清算通知,而公司只是进行了登报公告,没有单独联系你。

然后,证明因为没通知,导致你没申报债权,最后公司注销了,你的债权没办法得到清偿,比如公司的注销登记信息,证明公司已经注销了,你没办法再向公司主张权利了。

剩下的,如果股东要抗辩,就要证明他已经通知你了,或者你本来就知道清算的事情,这些举证责任都在股东那边,你只要证明这几点就可以了。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这类案件中,很多债权人的误区是,公司都注销了,就没办法再要钱了,其实不是的,只要股东清算的时候没通知你,你就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要求他赔偿你的损失。而且他也提醒,新公司法实施后,清算义务人变成了董事,但是很多公司清算的时候,还是股东自己当清算组成员,所以债权人起诉的时候,要把股东和相关的董事都列为被告,避免漏告,而且要在发现公司注销之后,尽快起诉,避免股东转移财产,耽误维权的时间。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设备公司因为业务往来,欠了某供应商80余万元的货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供应商多次催要,设备公司都以经营困难、没钱为由推脱。之后,供应商突然发现,设备公司已经悄悄注销了,整个清算和注销的过程中,从来没有通知过他任何的消息。

供应商调查发现,设备公司的三名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时候,自己组成了清算组,但是清算的时候,只是在当地的报纸上发了一个简短的清算公告,没有给供应商发送任何的书面或者其他形式的通知,就把公司注销了,而且他们提交的清算报告里,还谎称所有的债务都已经清偿完毕了。

供应商于是起诉三名股东,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货款损失。庭审中,股东辩称,他们已经依法登报公告了,是供应商自己没看到公告,没去申报债权,而且公司已经注销了,他们不用再承担责任了。

但是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股东作为清算组成员,明知欠供应商的货款,却没有履行法定的单独通知义务,仅以登报公告代替,导致供应商没办法及时申报债权,最后债权没办法得到清偿。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三名股东应当对供应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名股东赔偿供应商80余万元的货款及利息。

新公司法实施后,对于清算程序的监管更加严格,股东再也不能通过悄悄注销公司、不通知债权人的方式来逃避债务了。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公司注销、清算未通知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