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 “小爱同学” 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判令两家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连带赔偿小米公司商标侵权损失 750 万元、不正当竞争损失 9 万元,合计 759 万元。
作为 AI 语音交互时代的标志性商标案件,本案不仅首次在司法层面明确了语音唤醒词的商标属性,更厘清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在先注册商标抗辩、突破法定赔偿顶格判赔三大核心规则,彻底击穿了 “品类不同就能蹭名牌”“有商标证就不算侵权” 的认知误区,对全行业的商标布局与维权都具有极强的指导意义。
一、案件全景:从智能音箱到酸奶奶酪棒,一场跨度极大的商标攀附案 1. 权利基础:从技术唤醒词到国民级驰名商标
“小爱同学” 是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核心唤醒词,自 2017 年随小米智能音箱正式推出后,快速覆盖手机、智能家居、穿戴设备等全品类智能终端。
商标确权:小米分别于 2018 年、2020 年在第 9 类(计算机软件、智能手机、音箱等商品)核准注册 “小爱同学” 文字商标,取得合法专用权;
知名度积累:截至侵权行为发生的 2020 年,搭载 “小爱同学” 的智能设备激活量超 1 亿台,月活跃用户超 8600 万,累计唤醒次数达 495 亿次,覆盖 70 + 设备品类、4000 + 款产品,经海量宣传与长期使用,已为社会公众广泛熟知。
2. 侵权行为:食品行业的全套 “搭便车” 操作
河南小爱同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小爱同学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先后成立,实施了全方位的攀附行为:
商标使用侵权:在酸奶、奶酪棒、AD 钙奶等乳制品的包装、宣传物料上,突出使用 “小爱同学” 标识,与小米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企业字号侵权:直接将 “小爱同学” 登记为企业名称,强化消费者的关联联想;
刻意绑定宣传:在招商、促销活动中以 “买产品送小爱同学音箱” 为噱头,配图直接使用小米智能产品,故意误导消费者认为该食品品牌与小米存在官方合作关系;
规模覆盖广:通过电商平台、线下经销商面向全国销售,自称拥有 800 余家合作经销商,侵权范围覆盖十余个省市。
3. 审判进程:一审全额支持,二审全盘维持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小米 “小爱同学” 商标在侵权发生时已构成驰名商标,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合计 759 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曾受让 2016 年申请的第 29 类 “小爱同学” 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利。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759 万高额赔偿最终尘埃落定。
二、四大核心裁判规则,重新定义数字时代的商标保护边界 1. 规则一:语音唤醒词构成商标性使用,功能属性不否定品牌识别价值
本案最具突破性的意义,在于首次在司法层面确认了 AI 语音唤醒词的商标法地位。
被告曾抗辩:“小爱同学” 只是智能设备的语音指令,属于技术功能符号,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观点: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不能仅因标识具备产品功能属性,就直接否定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该标识经长期、持续的商业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与小米智能产品形成稳定的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典型的商标性使用。
这一规则直接打破了 “功能词不能当商标” 的刻板认知。在 AI 交互、元宇宙、数字 IP 蓬勃发展的今天,唤醒词、指令词、虚拟角色名都可能成为具备商标价值的品牌资产,企业应当及时确权,避免被他人抢注攀附。
2. 规则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可覆盖远隔品类,只要知名度足够 + 有攀附恶意
小米的 “小爱同学” 商标核定在第 9 类智能设备,被告产品是第 29 类乳制品,两个品类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上差异极大,这也是被告核心的抗辩理由。
法院明确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判断标准:
不以商品类别是否相近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商标的显著程度、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商品受众的重合度、被控侵权方的主观恶意;
“小爱同学” 本身为独创臆造词汇,固有显著性极强;且国民级的高知名度足以覆盖乳制品的普通消费者;
被告刻意捆绑小米产品促销,主观攀附意图明显,极易使公众误认为产品与小米存在联名、授权等特定联系,同时还会冲淡、弱化驰名商标的显著性。
这意味着,只要品牌知名度足够高,即使是跨度极大的非同类商品,依然可以通过驰名商标认定实现跨类维权,蹭名牌的 “品类差” 避风港已经失效。
3. 规则三:持有注册商标≠不侵权,恶意攀附的 “合法外衣” 无效
本案中被告最核心的抗辩是 “持有在先注册商标”:其受让的第 19656071 号 “小爱同学” 商标 2016 年申请、2017 年核准,早于小米商标的知名时间。但这一抗辩最终未被法院采纳,核心理由有两点:
权利基础已灭失: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于 2022 年被商标局撤销,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不再具备合法权利基础;
使用缺乏善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受让商标后,并非基于自身品牌发展善意使用,而是刻意捆绑小米产品宣传、攀附小米商誉,主观恶意明显。即便商标处于有效期内,这种违背诚实信用的使用方式,依然不能成为侵权的免责理由。
这一规则给所有抢注者敲响了警钟:商标不是抢注下来就高枕无忧,闲置不用会被撤三,恶意蹭热度就算有证也会被认定侵权,靠抢注名牌商标牟利的商业模式,从根上就站不住脚。
4. 规则四:侵权获利超法定上限可突破顶格判赔,宣传数据可作为计算依据
我国商标法法定赔偿上限为 500 万元,但本案仅商标侵权部分就判赔 750 万元,突破了法定赔偿顶格。
法院的计算逻辑清晰且具有示范意义:
被告自行宣传 “拥有 800 家经销商”“单品首月销量突破 10 万箱”,根据 “禁反言” 原则,这些对外宣传的数据可作为认定其经营规模的依据;
结合乳制品行业 25%-30% 的平均毛利率,可推算出被告侵权获利已明显超过 500 万元法定赔偿上限;
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商标知名度、被告主观恶意程度,最终全额支持了小米 750 万元的商标侵权赔偿主张。
这也提醒所有企业:对外宣传的经营数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侵权规模吹得越大,最终赔偿责任就越重。
三、给所有企业的三大警示 1. 数字时代的品牌资产,要打破 “只有产品名才是商标” 的局限
AI 交互、虚拟 IP、品牌口号、功能唤醒词,凡是能和企业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标识,都是具备商业价值的品牌资产。企业要及时将这类标识申请商标注册,避免一边投入巨资做用户认知,一边被他人抢注蹭流量。
2. 高知名度品牌要构建 “全类注册 + 驰名保护” 双层防护
前置布局:品牌发展初期就做好全类别商标注册,用最低的成本堵住所有品类的抢注漏洞,比事后打驰名商标维权性价比高得多;
后置维权:一旦遭遇跨类攀附,要积极主张驰名商标保护,借助司法力量打击恶意侵权,形成市场震慑。
3. 摒弃 “有证即合法” 的侥幸,诚实信用才是商标使用的底线
抢注他人知名品牌、拿证后刻意蹭热度的行为,不仅商标可能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还会面临高额的侵权赔偿。商标的价值在于真实使用与品牌经营,而非投机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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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类别体系化布局:核心 + 关联 + 防御类别全覆盖,前置堵住抢注漏洞,构建完整品牌防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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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风险排查:针对自有商标的使用合规性、权利稳定性做全面体检,规避撤三、无效、侵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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