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单方在转账时备注“借款”,本质上只是转款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了合意,仅凭这一条很难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其次,如果收款人拿出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双方合伙投资款、垫付款或是之前的还款,出借人就需要进一步补充聊天记录、借条等佐证借贷合意,不然很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
  最后,只有在收款人无法举证这笔钱属于其他债务,且出借人能配合提供双方协商借款的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材料时,这笔备注“借款”的转账凭证,才会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借贷关系的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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