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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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施工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清算条款仍可适用。
那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属于清算条款吗,合同无效后能否继续适用?
最高院在《吴道全、重庆市丰都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结算清理条款≠违约金条款,建工合同无效后,价款可参照约定折价补偿,但工期、逾期付款等违约金约定全部失效;损失赔偿需按过错举证,不能直接套用合同违约金标准。
【裁判观点简析】
一、本案核心案情与争议焦点
该案中,承包人无合法施工资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被一审、二审认定整体无效。后续发包人存在逾期付款行为,承包人起诉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计算罚息。
最高院在本案中明确:施工合同无效,合同内所有违约金条款一并无效,原审直接适用无效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撤销违约金判项,驳回承包人违约金诉求,仅支持其依法举证的实际损失赔偿。
二、最高法核心裁判法理
1. 效力整体性规则。施工合同因资质、转包、未招标等情形整体无效时,合同全部权利义务条款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违约金作为依附主合同的从属性罚则,无独立生效基础,自然归于无效。
2. 区分结算条款与违约金条款。《民法典》规定的“结算清理条款有效”,仅针对工程款计价、支付方式等结算依据,不含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滞纳金。不能以此主张违约金继续适用。
3. 无效合同排除惩罚性追责。违约金兼具补偿与惩罚属性,合同无效后法律否定交易整体效力,不再支持基于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付,仅救济实际直接损失。
三、合同无效后,替代违约金的正确维权路径
违约金不能主张,不代表损失无法索赔。当事人可依据过错责任追责:一是逾期付款、停工窝工、工期延误产生的实际损失,提交签证、流水、台账等证据据实主张;二是法院结合双方过错比例、实际损失大小,自由裁量赔付金额,替代合同固定违约金;三是工程款利息可按法定LPR主张,不属于违约金范畴,司法普遍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违约金条款通常无效,不得直接依据合同主张惩罚性违约金;工程合格可参照约定结算工程款,损失赔偿需举证据实主张,这是建工案件索赔的核心裁判规则。起诉时避开无效合同违约金诉求,优先固定实际损失证据、主张法定利息。如因合同无效仍被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可援引本案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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