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有人性?河南周口,一高中物理教师上班途中出车祸,被认定为工伤和十级伤残,学校却在人家住院时发《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称不能胜任工作,人社局已认定工伤,校方至今不赔,当地部门称“全面研究中”。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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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日,河南项城的王先生凭着教师资格证,某中学签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聘他为高中物理教师,合同期到2026年7月31日止。

刚入职那两年,王先生教学认真,每月的教师考评、家长满意度调查都排在前列,跟同事关系也不错,本想着踏踏实实在三尺讲台干几年,攒点钱迎接二胎,日子是有盼头的。

转折出现在2025年7月11日下午,学校通知全体老师开例会,王先生骑电动车从家出发往学校赶,路上与一辆逆行的白色轿车发生非接触式交通事故,他连人带车摔倒,右膝重重磕在地上。

随后他被紧急送医,急诊诊断:多处损伤、膝关节损伤,建议转骨科进一步治疗,7月25日,王先生入项城市骨科医院住院,入院确诊右膝关节外伤,医生开具的出院日期预定为8月17日——也就是说,此时他正处于工伤治疗、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

可让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人还在病床上躺着,2025年8月15日,学校突然给他寄达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通知书上的理由写的是:经校方2023年9月至2025年7月期间对教师及班级管理的评估、家长认可度考查、领导同事业务能力考查,认为王先生“不能胜任此项工作”“不再适合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故自2025年8月15日起解除劳动关系,薪资结算至2025年10月15日。

王先生收到通知时整个人都懵了,他拿着工伤诊断证明反复跟学校沟通,说自己是在上班途中出的车祸,已经申请工伤认定,属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学校不能这时候辞退。

但校方态度强硬,负责人只说“你伤好后再找别的工作吧”,拒绝让他复职,也拒绝在后续工伤保险申领材料上盖章协助。

没办法,王先生只能先咬牙办出院手续,转头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2025年9月19日人社局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于同年11月1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明确王先生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规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王先生再次联系学校,希望校方配合盖章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可校长一直推说要和领导商量,始终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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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糟心的是,除了工伤赔偿,违法辞退的违约赔偿校方也完全不搭理。2026年4月,王先生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鉴定结论为10级伤残

从出事拖到现在快1年,王先生始终没拿到一分钱赔偿,也没再就业,今年初他孩子刚出生,家里开销陡增,经济压力压得他喘不过气。

他曾多次找学校、向劳动监察反映,目前市人社局和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称两部门正在商讨,涉事学校也向劳动监察大队提交了质疑材料,“全面研究后再面谈”,但至今没有明确结果和时间表。

王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里白纸黑字写着:因工伤、非因工负伤或患病,依法享有医疗期限和相应待遇;只有在学期或年度考核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等情形下,校方提前30日书面通知才可以解除。

本案中,王先生还在住院、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校方连调岗或培训都没安排过一次,直接发解除通知,连合同里约定的前置条件都没满足。

1.工伤停工留薪期内以不胜任工作辞退是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不胜任、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等)、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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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明确,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且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王先生已被认定工伤、处停工留薪期住院治疗,校方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为由单方解除,直接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即便伤残等级为七至十级(本案为十级),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位同样不得依不胜任或裁员理由单方解除,仅可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时终止。

2.王先生可以主张相应权益。

第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计算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即2N),本案工作约2年,可主张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第二,全套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月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为7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则由单位全额承担);若最终劳动关系终止,还可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基金付)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付);工伤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据实结算。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