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宋薇

一、基本事实

一、基本事实

甲乙双方签订联营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商户)在甲方(商场)提供的购物中心指定场地设立专柜销售商品,双方采取联营扣点合作模式。合同核心内容如下:

1、货款结算:全部商品销售货款须进入甲方统一收银系统,由甲方统一归集、代收、结算支付,乙方未经书面许可不得私自收取货款。甲方于次月固定结算日先行扣除联营扣点、物业管理费、公摊能耗费、营销活动分摊费用后,方将剩余货款结算支付至乙方。

2、资金管理:甲方享有优先扣款权,乙方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各类欠费、罚款,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未结算营业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无条件划扣,无需乙方书面授权。甲方还有权单方冻结乙方全部未结算营业回款,直至乙方结清全部款项,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

3、处罚与争议解决:合同约定甲方收银后台系统数据为唯一定案证据,乙方无权调取、复制、导出原始流水,仅可查阅甲方单方出具的汇总表格,不得对原始数据提出异议;乙方放弃商场内部申诉、听证、复核、举证抗辩的全部内部流程权利。违约金方面,乙方收到处罚通知后须于3个工作日内缴纳,逾期每日加收应付违约金总额30%的滞纳金,逾期满7日仍未缴清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和未结算货款中划扣。

二、法律分析

二、法律分析

该合同系商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订立时未与商户协商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实质上赋予了商场对商户财权的全面控制——货款须经商场之手,商场满意后方予结算,且商场可依据单方标准实施处罚、直接从货款中扣款。由此对上述核心条款从其合理性、合法性方面分析如下:

(一)格式条款显失公平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合同中关于“乙方放弃商场内部申诉、听证、复核、举证抗辩的全部内部流程权利”“乙方无权调取、复制、导出甲方原始后台明细流水”“不得对原始数据提出异议”等条款,实质上剥夺了商户的举证权和异议权。若商场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商户可主张相关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二)“每日30%滞纳金”严重超出法定上限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一般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合同约定的“每日加收应付违约金总额30%的滞纳金”,远超法定保护上限。

(三)商场无权“罚款”,其“罚单”在法律上仅能解释为违约金

商场作为民事主体,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应由行政主体依职权行使,商场不是行政主体,商户亦非行政相对人。商场与商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商场无权单方面制定带有惩罚性质的管理规定对商户进行制裁。合同中的“罚款”在性质上只能被解释为违约金——即商户违约时需支付的款项,其有效性必须以商户的真实违约行为和商场的实际损失为前提。

(四)商场无权单方冻结商户货款

商户货款在法律上属于商户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归属于商户。商场仅为代收或结算通道,不因经手资金而取得所有权或处置权。只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法定机关才有权依法冻结银行账户。

(五)“后台数据为唯一证据”条款排除商户法定权利

合同约定“甲方收银后台系统数据为唯一定案证据”“乙方无权调取、复制、导出原始后台明细流水”“不得对原始数据提出异议”,这些条款排除了商户在争议解决中的举证权和质证权。

三、救济方法

三、救济方法

面对上述合同条款及可能发生的纠纷,乙方可从以下三个阶段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签约前积极争取修改条款

在签约阶段,乙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核心条款应做到心中有数,遇到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之处,应积极与甲方沟通,争取达成相对公平合理的谈判结果,以防发生纠纷后出现不可承担之后果。

(二)履约中全面做好证据保全

乙方应每日自行记录销售额,与商场后台数据定期核对;保留所有与商场沟通的书面记录(邮件、微信等);对商场出具的结算单及处罚通知保留不构成对违规事实和处罚金额的承认的证据。

(三)纠纷发生后积极依法维权

针对商场作的不合理行为,乙方应及时作出反应,明确态度,必要时应发送书面函告。若协商无果,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要诉讼请求包括:主张格式条款无效、请求调整过高的违约金、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就违法冻结货款主张侵权赔偿、要求商场提供原始数据并进行质证、拒绝无合同依据或显失公平的“罚款” 等等。

总之,制式的联营合同在实践中因协商空间有限,极易引发严重法律风险。乙方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务必审慎评估,签约前尽可能对关键条款逐一审查。合同履行中遭遇的任何不公待遇,都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固定证据,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切勿被动接受不合理条款的约束,导致严重损失或无法承担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