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商标法,并明确新法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商标法自1983年施行四十多年后迎来的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由原来的八章73条增加为九章87条。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商标领域突出问题,把我国商标领域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有益经验和探索成果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商标制度体系。

下面笔者带大家一起梳理下商标法此次修订的重点内容有哪些吧。

一、系统完善总则内容

1、补充立法宗旨、重视“注册”“规范”和“健康”

新法第一条对商标法立法宗旨在加强商标管理、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之外,、增加了“规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强调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并将旧法“商标专用权”精准校正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新法第五条也强调了注册的重要性:“经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增加商标定义、扩充商标使用范畴

新法第二条在旧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的使用作出定义外,一是新增了对商标本身的定义:“本法所称商标,是指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二是对商标的使用定义在“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之外,增加了“区分商品来源”;三是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施的使用行为”纳入商标使用的法定范畴。

3、强调贯彻战略部署

新法新增第三条,规定“商标工作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部署,提升商标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水平。”

4、明确主管部门职能与分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新法第四、五、十三条明确:

(1)“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商标注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商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商标管理工作。”这对应旧法中的原商标局、原商标评审委员会;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商标执法职能的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商标执法工作。”这对应旧法中的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负责商标注册、管理工作的部门和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

(4)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国务院商标管理部门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商标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商标业务办理的便利化程度,完整、准确、及时发布商标信息,提高商标信息服务和管理水平。

5、丰富诚实信用原则

新法第七条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内涵,进一步解释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也呼应了后面新增的第十九条之禁止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第七十条之禁止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商标、第六十五条之商标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勤勉尽责、第八十一条之禁止恶意诉讼等具体条款。

6、新增外国人委托商标代理

新法第十一条增加“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增设“商标注册条件”专章、规范商标注册申请

此次修法不仅增设“商标注册的条件”一章、将原来分散在各章的商标注册条件集中规定,更是增加了以下内容予以完善和规范:

1、禁止和惩戒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

新法增设第十九条“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申请商标注册的,不予注册。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

同时,新法还在“商标管理”一章增设第五十四条以惩戒上述违法行为: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下列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2、新法第十四条将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的范围增加“动态标志”一项;

3、新法第十五条将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的范围增加“同中国共产党的名称、党旗、党徽、勋章或者重要理论成就、历史事件相关的标志性要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原料产生误认的”以及“违背公序良俗”三项;

4、新法第十七条明确“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5、新法第十八条将三维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的禁止情形扩至“以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标志等申请注册商标的,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颜色组合、声音、动态效果等,不得注册为商标。”

6、新法第二十六条作为“商标注册的申请”该章第一条,将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形式增加“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