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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根据该条规范,律师辩护的种类在立法上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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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无罪辩护”是基于罪与非罪之争,主张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罪轻辩护”是基于此罪与彼罪之争,主张被告人构成罪行较轻罪名的辩护;“量刑辩护”是主张规范条文所称的“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即在对罪名定性无争议的前提下,就被告人构成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量刑情节的辩护。虽然规范条文中没有提到“从轻”情节,但在实际辩护工作中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也是对检察官指控罪名量刑的“减轻”,因此,从辩护的视角看,规范条文中的“减轻”刑罚辩护是可以包含依据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而提出“从轻”刑罚的辩护的。

在司法实践中,有人将“量刑辩护”称为“轻罪辩护”,即将法条中的“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称为“轻罪辩护”,将立法上辩护的分类统称为“无罪、罪轻和轻罪辩护”。也有人将“轻罪辩护”定义为此罪彼罪之辩中的刑罚较轻罪名的辩护,也就是说将“轻罪辩护”称为规范条文里的“罪轻辩护”。这导致当“轻罪辩护”概念出现时,有时指此罪彼罪中刑罚较轻罪名的辩护,有时指量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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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混乱使用给学术与实务对话研讨带来不便。同时,“罪轻”和“轻罪”在字面上高度相似,也极易给表达带来混乱。因此,笔者主张辩护的分类采用《刑事诉讼法》原文之概念,“罪轻辩护”指此罪与彼罪中刑罚较轻罪名的辩护,用“量刑辩护”指代“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构成了定罪辩护,与量刑辩护概念相对应,无罪辩护、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的分类在逻辑上也是周延的,涵盖辩护的所有情形。实践中曾出现过的不同视角的辩护的分类,如实体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定罪辩护、量刑辩护、无罪辩护、罪名辩护等,都可以纳入《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的辩护的分类——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量刑辩护(减轻、免除刑事处罚)。【要永辉律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刑辩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新郑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新郑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新郑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擅长刑事辩护全流程代理,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庭审经验,在刑事辩护中展现出极强的案件把控能力,注重与当事人的充分沟通。对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及流程了如指掌,对常见罪名和大致量刑信手拈来,对刑事案件重点辩护的方向能够快速作出判断。要永辉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