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的判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关键难题,也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节点。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两高一部相继出台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明知”的审查判断规则,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慎用推定。本文结合最新规范与实务经验,梳理八大核心要点。

一、厘清“明知”与相关概念的边界

“明知”属于犯罪故意范畴,表明行为人已经知道;“应当知道”属于推定明知,是过失向故意过渡的中间状态;“可能知道”仅表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或然性认识。三者不可混淆。2025年《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明知”包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强调综合审查判断、慎用推定。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帮信罪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将“可能知道”泛化为“明知”的倾向,已引起学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应当予以纠正,避免客观归罪。

二、行为人供述的证据效力与审查规则

行为人对“明知”的供述是直接证据,若与其他证据在逻辑上具有自洽性,可认定其主观上系明知。若行为人当庭翻供,司法机关应当审查翻供理由是否合理。有合理依据的辩解可以形成合理怀疑;没有依据、不合常理、无法自圆其说的辩解,反而会增强有罪内心确信。同时,若能证明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则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推翻对“明知”的判定结论。

三、反常行为推定“明知”的适用规则

行为人实施违背常识、常情、常理的反常行为,是推定其主观“明知”的重要客观基础。例如张三被控运输假币,其在行车途中将手机关机且取出手机卡,按照经验法则,司机通常无此必要,该反常行为使其“不知情”的辩解难以成立。根据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被金融机构采取限制服务措施后仍继续实施相关行为等,均可作为推定“明知”的考量因素。

四、推定“明知”的审慎适用与反驳权保障

推定“明知”是间接证明方法,仅在缺乏直接证据时方可适用,且必须形成逻辑自洽的证据链。推定须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能主观臆测,结论应当具有排他性。尤为重要的是,关于推定“明知”的司法文件属于授权性规范,所用规范模态词是“可以”而非“应当”,出现法定情形并不能当然认定“明知”。对于推定结论,应当允许行为人进行反驳,若确能提出正当充分的辩解理由,应当撤销推定结论。

五、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合理怀疑”并非凭空猜想,而是基于现有证据存在的问题而产生,以事实为根据、符合逻辑和经验法则、能够影响事实认定的理性怀疑。在“明知”的判定中,若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推定。定罪证据确实充分而量刑证据存疑的,同样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六、帮信罪与掩隐罪中“明知”的界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行为外观上具有相似性,但二者对“明知”的程度要求存在本质差异。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概括性地认识到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属于“概括性故意”;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程度更高的“明确性认识”。2025年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司法机关审查涉银行卡帮助行为时,要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七、2025年司法解释对“明知”认定规则的细化

2025年8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经手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判断“明知”,并重申“慎用推定”。同年7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进一步列举三种新的推定情形:非法提供特定技术工具、被限制服务后仍继续实施、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上述规范均强调严格依法认定,体现从“严打”向“精准打击”的刑事政策转型。

八、裁判说理与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

“明知”的司法判定是法律推理和裁判说理过程,最终通过裁判说理而实现。审理以“明知”为主观构成要素的刑事案件,无论行为人是否以“不知”提出辩解,裁判文书均应对“明知”的判定过程进行说理论证;对于辩护意见,无论是否采纳,均应充分体现、阐释和说理。说理应确保证据真实,做到法理与事理相统一,遵守逻辑规律和规则,避免“因为明知,所以明知”式的循环论证,切实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九、律师视角与实务建议

武汉刑事律师王丰小认为,“明知”的判定本质上是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一方面,司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证据规则准确认定主观故意;另一方面,必须严守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防止客观归罪。2025年最新司法解释强调“慎用推定”,正是对这一理念的积极回应。武汉刑事律师王丰小建议,当事人在面临涉及“明知”认定的案件时,应当注重收集交易背景、信息来源、职业习惯等能够证明主观状态的证据,积极行使反驳权;辩护人则应重点审查推定基础是否牢固、证据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合理解释的可能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结语

综上所述,“明知”的判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司法机关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以证据裁判为核心,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标准,以裁判说理为载体,在精准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推动刑事司法向更加公正、文明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