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上周五周会主要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了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一则、广西高院案例一则、北京海淀法院案例一则。
1.主题: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一则
2026年7月30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案例《王某甲诉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入库编号:2026-07-2-022-001,关键词:民事 抚养 变更抚养关系 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 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综上,王某乙虽表达更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但综合考虑其意愿形成的背景及原因,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王某甲主张变更王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审判实践中,处理抚养关系问题时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一个非常需要“掂量”的因素,一方面,对于子女意愿越发重视,之前是年满八周岁的子女要征求其意愿,最近即便未满八周岁但是又表达意愿和能力的子女也要尽可能征求其意见,但另一方面,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但“尊重”不等于无条件采纳,还应结合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形成背景及原因、意愿是否符合其最佳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特别是我读到王某乙谈到的母亲相对严格要求其学习、限制其吃零食、不许其喝含糖饮料,均有利于王某乙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健康的饮食习惯,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王某乙虽表达了喜欢随父亲共同生活的意愿,但据其所述原因,不符合其最佳利益时有点忍俊不禁,虽然我遇到这个案件也可能这么判,但是又一想,这不就是网上年青一代猛烈批判的“都是为了你好”为代表的爹味说教、老登思想吗?不知道王某乙长大以后看到这段话,能够理解法官的良苦用心?
2.主题:广西高院案例一则
2026年7月8日,广西高院微信账号发布《代书遗嘱未署明日期,引发多方继承纠纷,法院判了 》 ,链接来自广西高院微信账号。
关于李某遗嘱是否有效的问题。黄某丁提交的加盖有李某私章的遗嘱为代书遗嘱,该遗嘱代书人为律师,另有五名见证人签名,虽然遗嘱没有注明年、月、日,但结合当时立遗嘱时的视频、法院对遗嘱见证人的询问笔录、律师见证谈话笔录、律师见证书等证据,可以证实李某曾立遗嘱将案涉两处房产及生产队股份留给黄某丁所有。立遗嘱时的视频虽然画面有些模糊,但可以清楚地听到李某当时立遗嘱说话的声音,能辨认出视频里面有李某及五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的询问笔录也证实了当时立遗嘱的视频及遗嘱内容的真实性。综合本案证据,可以认定代书遗嘱的时间及内容的真实性,故案涉遗嘱有效。
说实话,看到这一段我还是挺受震撼的。因为之前审理一件继承纠纷时,因为一份自书遗嘱落款日期“某年某月某”少了一个“日”字,对方当事人都主张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应当无效,我在和一位老法官探讨这件事时,她的主张是少写一个“日”字并不意味着没有注明年月日,但是如果落款日期只有“某年某月”,那么真的应该探讨一下这份遗嘱是否有效了。
而在这个案例,一份代书遗嘱,还是律师代书的遗嘱,完全没有日期,结合现场视频、询问笔录等证据,就认可遗嘱有效,怎么说呢,虽然说近些年一直强调认定遗嘱是否有效主要看遗嘱人真实意愿,不要因为遗嘱略有瑕疵就否定遗嘱的有效性,但我还是认为这个案例走的有点太远了。
再回想我去年和小伙伴们一起学习的北京三中院发布的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子女虽主张被继承人张某、王某在订立遗嘱之前曾分别被诊断为中度、重度痴呆,但在无权威机构对两位老人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医院的特定疾病诊断证明尚不足以否定其二人在订立涉案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结合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表现,法院难以认定张某、王某在订立涉案遗嘱时缺乏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今后立遗嘱,无论什么形式的遗嘱,一定要录音录像。
3.案例:北京海淀法院案例一则
2026年7月8日,北京海淀法院微信账号发布《“没有收入”就可以不给抚养费吗? 》 ,链接来自北京海淀法院微信账号。
关于抚养费问题,小成虽辩称其目前无业、无力支付,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义务。考虑到小成现在的工作和收入情况,法院酌情认定其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在审理离婚纠纷或者抚养费纠纷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就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诉讼期间处于失业状态或者收入较低状态,如果参照月工资20%-30%的标准判决,抚养费会非常低甚至为零。针对这种情况十多年前庭里就出台了标准,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收入或者收入较低,那么最低也要判决每月支付900-1000元的子女抚养费,毕竟在二线城市生活成本就摆在那里。
这个案例显然也是同样的审判理念,只是北京的生活成本应该比一般的二线城市高得多,一个月1500元真的不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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