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奔腾融媒 新闻广播)
家有厌学、淘气的未成年人,您会如何管教?
眼下正值暑期,有位家长打算让即将年满16周岁的孩子去熟人的快递驿站帮忙分拣快递、体验生活,这样的做法您支持吗?
注意!此番操作暗藏法律风险!
典 型 案 例
近日,黑龙江大庆市一位快递驿站老板好心帮朋友忙,反倒触犯法律被罚5000元。
涉事少年出生于2010年,尚未年满16周岁,因厌学长期居家。男孩父亲与驿站老板交好,希望让孩子到店内分拣快递、处理杂事,借此收心磨炼,仅短期帮忙,无需支付酬劳。店主碍于情面应允,不料此事被群众举报。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上门实地核查后明确:不管是否发放工资,虽然只是短期打杂,只要未满16周岁的孩子,参与门店经营业务,就属于违规使用童工。执法人员当场制止孩子继续工作,通知家长将孩子领回,并向驿站下发整改文书。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对这家快递驿站,作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律师意见:劳动法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有网友认为,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不近人情:涉事快递驿站老板和男孩父亲是好友,抹不开面子才答应让厌学的孩子来干些零活,本质只是短期体验生活,况且连工资都没有发放,和法律意义上“招用”未成年人并非一回事,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罚能否适当宽容一些?
但家长也应当思考:即便是让孩子短期体验生活,也必须坚决守住法律红线。教养孩子、安排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实践,应当以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为出发点。比如可以让孩子参与博物馆招募的志愿者、讲解员工作,选择合法合规的实践方式,既能够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能避免自己和他人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劳动监察部门作出处罚时,应当权衡法理与情理,厘清“体验生活”与使用童工的法律边界,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于确实不知情、主观恶性不大且未对未成年人造成实际伤害的情形,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考量情节,酌情调整处罚,既守住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底线,也给无心犯错的当事人留出空间。与此同时,基层执法部门也可以借此机会,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相关规定的普法宣传,让更多用人单位和家长清楚知晓法律边界,引导大家选择合法合规的未成年人社会实践方式,从根源上避免此类无心之失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第六条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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