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山东临沂,男子打牌赢钱后请3名朋友吃饭喝酒,四人喝掉三斤白酒,一朋友又提议去KTV续喝啤酒,后2名朋友先后离开,剩余2人又叫来几名女子陪唱,其中一人醉后独自外出,跌入无防护水沟死亡,家属索赔59万,法院审理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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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下午,在山东郯城县李庄镇,王同洋、徐勤修、徐之礼、芦山几个人凑在一起打牌,王同洋手气好赢了钱,嘴一秃噜说要请客吃饭。

于是王同洋、芦山和徐之礼先到了饭店,徐勤修接完孩子也赶了过去,席间徐勤修、芦山和徐之礼三个人共喝了三瓶白酒,徐之礼一个人差不多灌下去一斤多,王同洋没咋喝白酒只喝了俩啤酒。

酒局散场时徐之礼已经有了明显醉意,但他自己非要提议去KTV唱歌,剩下仨人也没拦着,全同意了,王同洋、芦山就跟着徐之礼先去了老县城的KTV,路上芦山还打电话叫了好友梅浩来陪唱。

到了KTV是徐之礼开的101包间,他还又要了12瓶啤酒,王同洋跑去付的钱。

没一会儿徐勤修也到了包间,结果坐了不到两分钟,他媳妇带孩子来找,徐勤修扭头就走了,这时候包间里还剩王同洋、芦山和徐之礼。

又过了约20分钟,王同洋也找借口走了,走之前徐之礼还跟他借了1000块钱,王同洋取了钱给他后送回KTV门口才离开。

之后芦山叫的梅浩带着俩女陪唱到了包间,除梅浩没喝,徐之礼、芦山和陪唱的接着开喝啤酒,唱着唱着芦山带女朋友出了包间,徐之礼也迷迷糊糊跟着晃悠出去了。

芦山回包间发现人不见了,就拉着梅浩和一个陪唱女出去找,在KTV门口转了转、去徐之礼店里瞄了一圈没见着,芦山主观觉得徐之礼可能是自己跑去玩了,没当回事也没报警、没通知家属,转头回包间继续唱歌了。

这一耽搁就是两天,直到徐之礼的尸体在KTV南侧没护栏的205国道水沟里被发现,鉴定是颈部椎体碎裂致颈髓损伤引起呼吸循环衰竭死的,大概率是醉后失足栽进去的。

徐之礼的5名家属把王同洋、芦山、徐勤修、梅浩全告了,说你们明知道人喝醉了不拦着还续酒,走了也不照顾,导致人死了,得赔。

王同洋辩解说徐之礼没醉意,自己借完钱送回门口就走了,不该赔;徐勤修说自己去KTV才两分钟就被媳妇叫走,没劝酒也没责任;芦山说自己没劝酒,出去找了没找到以为是玩去了,只能人道补偿;梅浩更冤,说不认识徐之礼,去KTV纯唱歌没喝酒也没劝酒,不该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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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如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徐之礼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喝一斤多白酒还去KTV续啤酒,醉后外出失足死亡,自己得担主要责任。

但剩下的四人基于共同饮酒和同行的先行行为,产生了法定的照顾和安全注意义务。

王同洋、徐勤修明知道徐之礼喝多了还跟着去KTV,离开时没安排好人照顾就撤了,没尽到义务,各赔1.2万;芦山席间续喝、发现人丢了找一圈没果不报警不通知家属,过错最大,赔3万;梅浩虽不认识死者也没劝酒,但同行发现人丢了找不着时,也有报警或通知家属的义务没履行,适当赔1万。

最后法院判决四被告合计赔6.4万,驳回其他诉求。

此事从法律上有3点需要注意:

第一,共同饮酒及后续同行娱乐产生法定照顾义务,这源于先行行为引发的危险防控责任。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理,共同饮酒本身虽是情谊行为,但当饮酒人明显过量、处于醉酒危险状态时,同饮者就因之前的共饮行为产生了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或及时救助的附随义务。

本案中王同洋、徐勤修、芦山作为共饮者,明知徐之礼喝下一斤多白酒仍陪同去KTV续饮,在其醉酒状态下未尽妥善安置义务,离开时未交接照顾,构成了不作为的过错。

梅浩虽未参与饮酒,但作为KTV同行者,在发现徐之礼失踪且寻找无果时,负有最低限度的报警或通知家属义务,其继续唱歌放任不管也存在轻微过错。

第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担主要过错是此类案件的普遍裁判尺度。

徐之礼作为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对自身酒量、过量饮酒及醉后失足的危险性应有明确认知,其主动提议续喝啤酒、醉后独自外出的行为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法院让其自担大部分责任符合过错相抵原则。

法律不会因同饮者有轻微过错就让其兜底全部损失,成年人永远是自身生命安全的首要责任人。

第三,赔偿数额按过错程度分层划定,而非“沾边就全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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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各被告离场时间、与共饮者亲疏关系、义务大小区分了责任轻重:芦山全程参与续饮、发现失踪后处置懈怠,义务最重赔3万;王同洋、徐勤修中途离开但未妥善安排,各赔1.2万;梅浩仅同行且未劝酒,义务最轻赔1万。

这种按比例切割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侵权法逻辑,也提醒公众:酒局上别强行劝酒,散场时别把醉友当皮球踢,发现异常该报警报警、该通知家属通知家属,别因“怕麻烦”把自己踢进官司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