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债权人能撤销吗?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债权人能不能撤销?针对这个问题,答案是肯定的,股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而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完全可以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结合最新司法裁判规则,核心规则如下: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受让人知情的,债权人可以撤销该行为,公司作为债务人,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同样适用该规则。2.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一般是指转让价格低于交易时当地市场价的70%,如果是亲属或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认定标准会更加严格。3.撤销权有行使期限,债权人要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行使,最长不能超过行为发生后5年,过期就不能再行使了。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的债权人撤销权规则
这是最核心的法律基础,《民法典》第539条明确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的债务人,就是欠你钱的公司,而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以公司的名义,把公司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出去,本质上就是公司的处分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这个转让行为。
而且,撤销之后,这个转让行为就自始无效,财产就会恢复到原来的状态,回到公司名下,这样债权人就可以继续执行这个财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了。
(二)明显不合理低价的认定标准
实务中,法院认定什么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有明确的标准,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的70%,一般就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比如,公司的房产,市场价是1000万,结果股东以600万的价格卖出去,低于70%的红线,就会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而且,如果是亲属或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比如股东把财产卖给自己的老婆、孩子,或者自己控制的其他公司,那么这个标准会更严格,哪怕价格接近70%,法院也会审查交易的实质,因为这种情况下,双方很容易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三)受让人知情的认定
还有一个条件,就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也就是他知道这个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也知道公司欠了债权人的钱,这个转让就是为了逃避债务。比如,受让人是股东的亲戚,或者是股东的朋友,或者是股东控制的其他公司,那么法院就会推定他知情,因为他不可能不知道公司的情况,也不可能不知道价格明显不合理。
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比如他不知道公司欠了钱,也不知道价格不合理,那么债权人就不能撤销,因为要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这也是法律的平衡。
二、债权人的举证要点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的举证要点主要有四个:首先,证明你对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而且这个债权是在转让行为之前就已经形成的,比如有合同、转账记录、生效判决,这些都可以证明。其次,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比如评估报告,证明转让的财产的市场价是多少,转让价格低于市场价的70%,这些都可以证明。
然后,证明受让人知情,比如受让人是股东的亲属,或者关联方,或者他本来就知道公司欠了你的钱,这些都可以证明。最后,证明这个转让行为,影响了你的债权实现,也就是公司因为转让了这个财产,导致没有办法清偿你的债务,比如公司现在没有其他的财产了,你的债权没办法得到实现。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很多债权人都有一个误区,就是公司把财产转出去了,就没办法了,其实不是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把这个转让行为撤销,把财产追回来。
而且他也提醒,很多债权人不知道撤销权的行使期限,等到过了1年,甚至5年,才想到要起诉,这个时候就没办法了,所以一旦发现股东低价转让公司财产,就要及时起诉,不要错过期限。还有起诉的时候,要把受让方也列为被告,因为撤销权的效力会涉及到受让方,不然法院没办法判决撤销,也没办法把财产追回来,很多债权人就是因为漏告了受让方,导致案件被驳回,耽误了时间。
比如在下列典型案例中:某贸易公司欠了某供应商120余万元的货款,到期后一直没有偿还,供应商多次催要都没有结果,于是起诉到法院,拿到了胜诉判决。
但是执行的时候,供应商发现,贸易公司名下的唯一一套房产,早就被股东以500万的价格,卖给了自己的弟弟,而这套房产的市场价,当时是800万,500万的价格,只有市场价的62.5%,明显低于70%的红线,属于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而且,这个转让行为,发生在供应商起诉之后,股东明显是为了逃避债务,才把房产低价转给了自己的弟弟,他弟弟也知道贸易公司欠了供应商的钱,也知道价格明显不合理,就是为了帮哥哥逃避债务。
供应商于是起诉了贸易公司,还有股东的弟弟,请求法院撤销这个房产的转让行为。庭审中,股东的弟弟辩称,这个是正常的交易,他已经付了钱,也过户了,不能撤销。但是法院审理认为,贸易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影响了供应商的债权实现,而且受让人是股东的弟弟,明知公司的负债情况,属于知情,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这个房产的转让行为,房产恢复到贸易公司名下,供应商可以继续执行这套房产来清偿自己的债权。
新的规则下,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加完善,股东再也不能通过低价转让公司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债务了。如果您遇到了类似的低价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公司法律师,梳理证据,制定合理的维权方案,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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