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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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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案件事实

2024年7月3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集团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及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方,未依法对其承租单位“某汽车检测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集团公司罚款1.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罚款0.2万元。

专家评析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项目或场所的发包与出租是常见模式,但部分出租单位存在“以包代管”、“以租代管”的错误观念,试图转嫁安全责任,构成了重大安全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本案中,某集团公司未对承租的某汽车检测公司履行任何协调管理职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该集团公司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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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