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抚养费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就抚养费问题已多次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妥当,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当事人主张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伪造笔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篡改当事人诉求等情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整体回避,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32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某英

再审申请人杨某杨某英因起诉林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闽民终17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某、杨某英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依法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2019)闽民终1771号、(2019)闽04民初484号民事裁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林某负担。事实和理由:杨某杨某英请求林某给付杨某抚养费4500万元(自2000年7月19日算至2018年7月19日);林某给付杨某英共有财产的分割款3000万元。林某的财产来源于与杨某英同居期间共同经营养猪场的收入及补偿款。杨某、杨某英对上述财产应享有部分份额。杨某、杨某英提供的林某银行账号可以证明林某的财产数额。原审裁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只保障了未成年人最低的生活,剥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应当适用该规定第二条受理本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捏造内容欺骗当事人,故意不立案并作出错误裁定,应当提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四条“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抚养费纠纷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杨某自2003年起就抚养费问题已多次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林某,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妥当,对杨某、杨某英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杨某、杨某英主张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存在伪造笔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篡改当事人诉求等情形,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整体回避,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受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杨某、杨某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某、杨某英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成慧

审 判 员 杨 春

审 判 员 张 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周 昊

书 记 员 向 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