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1民终1418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要旨
案件性质:上诉人某公司、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某银行广州东城支行、原审被告陈某乙、吴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5)粤0106民初40860号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改判其无需承担截止2025年10月13日的罚息45324.56元、复利2858.45元(合计48183.01元),主张该罚息、复利违反法律规定且与主流司法实践冲突。
基本事实:2022年5月8日,银行与某公司、陈某乙签订《小微企业抵押e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6万元,期限2022年5月21日至2025年5月20日,利率为LPR加45BP,逾期罚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自未按期付息之日起按季计收。陈某乙、吴某、陈某甲以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的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最高余额365.8万元)并办理登记,吴某出具《借款人配偶声明》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到期后某公司、陈某乙未依约还款,截至2025年10月13日尚欠本金2558000元、利息82745.1元、罚息45324.56元、复利2858.45元。
一审裁判:判令某公司、陈某乙清偿本息及罚息复利,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裁断要点:案涉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逾期罚息按执行利率上浮50%、复利按季计收等内容合法有效;经核算,案涉利息、罚息及复利总和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诉人主张罚息、复利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0元由某公司、陈某甲负担。
一句话要旨:金融借款合同中双方已明确约定逾期罚息(执行利率上浮50%)及复利计收规则,且本息罚复总和未超法定上限的,借款人以"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主张免除罚息、复利,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一审依约支持银行的诉请并无不当。本案亦再次明确:配偶出具《借款人配偶声明》确认共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银行可依该声明直接要求其承责,无需另行举证共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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