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闻记者 许继彬 通讯员 刘冰莹 张芸曦
无偿代驾途中追尾致两车受损,交警认定代驾人全责,车主车辆损失该由谁赔付?2026年6月26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厘清无偿代驾情形下车主与代驾人的损失承担边界,明确交管部门事故全责认定不等同于民事赔偿层面的重大过失。
张某自有家用轿车,一次长途返程途中,张某因身心疲惫难以继续驾驶,便请同行持有有效驾驶证的王某无偿代为驾车,王某未收取任何酬劳。行驶途中,王某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追尾杨某车辆,造成两车受损。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
事后,张某与王某就自家车辆维修费分摊产生分歧。张某认为肇事驾驶人是王某,车辆维修费用理应由王某全额承担,协商未果后,张某将王某诉至灵宝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全部车辆维修费用。
灵宝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将车辆交由王某驾驶,双方形成无偿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王某持有合法驾驶证,事故发生时不存在酒驾、无证、严重超速、闯红灯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案涉追尾事故仅系未保持安全车距的一般操作疏忽,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构成民事法律意义上的重大过失。
张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实际掌控车辆运行、享有本次出行全部运行利益,相应出行风险亦应由车主自行承担。张某在无偿代驾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主张王某赔偿车辆维修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亲友无偿代驾十分常见,不少人存有两大法律认知误区。其一,简单认为交警认定代驾人全责,就需赔偿车主车辆损失,该观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相悖;其二,混淆无偿委托与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代驾造成第三人车辆、人身损害的外部侵权纠纷,通常按义务帮工规则处置,而本案系车主主张代驾人赔付自身车辆损失,属于委托双方内部财产纠纷,应认定双方成立无偿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界定责任。
第一,有偿、无偿委托归责标准差异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代驾受托人存有过错即需担责;无偿代驾仅在代驾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对车主损失予以赔偿。法律适度减轻无偿助人者责任,防止严苛追责挫伤民间善意互助。
第二,事故全责不能等同于民事重大过失。交管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仅用于划分对外侵权赔偿责任,系行政层面过错评判。民事审判中的重大过失,特指无证、酒驾、严重超速、闯红灯等漠视安全底线的严重违法行为。本案仅因未保持安全车距引发追尾,属于普通驾驶疏忽,仅构成一般过失,未达到重大过失认定标准。
第三,车辆运行风险遵循利益归属原则。车辆出行便利与运行利益均归于车主,相应行驶风险理应由车主自行承担。无偿代驾人未收取任何酬劳,仅出于情谊相助,若仅因轻微操作失误就要承担赔偿,既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倡导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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